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张剑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06 
【案件字号】(2021)吉24民终26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照令    宋丹    林美 
【审理法官】李照令    宋丹    林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张剑峰;国药(延边)林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朴成浩;王先君 
【当事人】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张剑峰国药(延边)林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朴成浩王先君 
【当事人-个人】张剑峰朴成浩王先君 
【当事人-公司】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延边)林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高校开学时间
【代理律师/律所】苏硕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高雪景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李嫦艳吉林迪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苏硕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高雪景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李嫦艳吉林迪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苏硕高雪景李嫦艳 
四级英语成绩查询【代理律所】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吉林迪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作文初三生活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王先君 
【被告】张剑峰;国药(延边)林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朴成浩 
【本院观点】根据国药公司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24民终119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应认定国药公司已实际出资2300万元,未出资金额为250万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24民终1198号民事判决认定国药公司实际出资2300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药公司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24民终119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应认定国药公司已实际出资2300万元,未出资金额为250万元。国药公司主张其实际出资额为2407万元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债务人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只有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才能另行提起诉讼向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权利。张剑峰在本案中一并向债务人林蛙公司及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国药公司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此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亦不损害国药公司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益。国药公司关于应在执行程序中处理其补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国药公司未按认缴期限全额出资,应在未出资金额2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林蛙公司不能清偿的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具体执行时,应先对债务人林蛙公司的财产进行执行,如林蛙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案涉债务,则国药公司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反之,若林蛙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案涉债务,则国药公司就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对于国药公司已出资的2300万元部分未予以认定不当,对于国药公司、朴成浩承担责任的范围表述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国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大闹天竺豆瓣一、维持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朴成浩各自在未出资2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中国药(延边)林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27元,由国药(延边)林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50元,由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补气血的汤2022-09-22 02:29:33  肯波琳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10月19日,王先君作为出借人(甲方)与林蛙公司作为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内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满足企业相关业务的需要(延吉新兴工业区土地购置),特制定本借款协议,共同信守。1.借款金额:3,340,000元,大写叁佰叁拾肆万元。2.预计借款期限:2016年10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3.借款利率为月息:1.5%。4.借款方式:由甲方负责筹措借款资金汇
入乙方账户。5.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向己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日,张剑峰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林蛙公司支付50万元。2019年9月11日,王先君作为出借人(甲方)与林蛙公司(乙方)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内容为“乙方为了解决企业购置用地资金,向甲方借款,现就甲方出借款项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1.甲乙双方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共出借款项334万元(大写:叁佰叁拾肆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2017年1月18日止)。上述款项分别通过以下帐户转至乙方帐户:王先君54万元;张剑峰50万元;张莹30万元;朴成龙40万元;徐芳100万元;乔国辉40万元;吴帅20万元;另,2017年4月7日,乙方又向甲方借款45万元。2.截止2019年7月31日,乙方共向甲方归还借款本金85万元及相应利息,(还款路径为:2017年4月3日向吴帅帐户归还20万本金及利息,2017年4月7日向乔国辉帐户归还40万本金及利息,2019年5月28日向王先君归还25万)。3.截止到2019年7月31日,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为294万元(款项具体构成:王先君74万元;张剑峰50万元;张莹30万元;朴成龙40万元;徐芳100万元),利息1,495,050元;4.乙方承诺于2019年10月31日前偿还完毕本协议第3条约定
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不能按时偿还完毕,则乙方应当从2019年8月1日起,以294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向甲方支付利息的同时支付每天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时止。在本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前,甲方有权根据客观情况随时要求乙方偿还甲方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5.甲方在行使让乙方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权利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都由乙方承担。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甲乙双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7.双方约定往来函件含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为:甲方: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吉大菲尔瑞特小区,联系人:王先君,电话:188XXXXXXXX;乙方:国药(延边)林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若一方变更地址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一方按照上述地址进行的送达,视为一方已经接收。8.本协议作为《借款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借款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另查,林蛙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国药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2550万元,朴成浩的认缴出资额为25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之前。再查明,张剑峰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