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周涛个人资料及简介【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30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49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宿敏张晓华张仁珑
【审理法官】宿敏张晓华张仁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青岛东鹏实业有限公司;张丰东
【当事人】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青岛东鹏实业有限公司张丰东
【当事人-个人】张丰东
【当事人-公司】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青岛东鹏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振义上海市华荣(青岛)律师事务所;王本田上海市华荣(青岛)律师事务所;钟山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陈臣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振义上海市华荣(青岛)律师事务所王本田上海市华荣(青岛)律师事务所钟山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陈臣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振义王本田钟山陈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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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上海市华荣(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ios7怎样关闭后台程序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青岛东鹏实业有限公司;张丰东
【本院观点】通天峰入口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有效。首先,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确认,被上诉人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出借150万元用于上诉人经营女装品牌,以销售额抵债,后因上诉人经营不善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内容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诉人主张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管辖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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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有效。上诉人主张双方曾签订经营协议,该协议系招商引资协议,属于融资行为,因此双方借贷合同无效。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确认,被上诉人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出借150万元用于上诉人经营女装品牌,以销售额抵债,后因上诉人经营不善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内容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诉人主张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在一审庭审笔录中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且上诉人的银行转账凭证与还款协议能够互相印证,一审法院根据《还款协议》及款项往来认定上诉人应还的本金数额并无不当。当事人对逾期还款约定了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将利息及违约金统一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进行计算亦无不当,故对于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诉
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元,由上诉人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1:15:55
教师节黑板报题目【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9年1月3日,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甲方)与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乙方、借款人)、青岛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丙方、保证人)和张丰东(丁方、保证人)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还款1500000元;第二条“乙方同意并认可甲方直接从销售的未结款项中扣除154042.32元折抵154042.32元的欠款,剩余欠款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分期还款,还款日为每月的15日之前,即2018年12月15日归还2018年12月应归还的款项,以此类推,2021年11月15日之前支付2021年11月应归还的款项,乙方每期还款37388元,乙方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除每月支付甲方还款本金37388元外,还需按照未还款余额为基数承担利息(具体明细见附表)”;第三条“乙方未按约定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还未还全部金额的万分之五按日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还款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所有本金、利息以及要求乙方按照应还未还全部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因乙方逾期归还借款等违约事宜,导致甲方向乙方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之诉讼费用”;第四条“丙方、丁方知悉本协议项下全部内容,双方均自愿为乙方的还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自乙方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乙方清偿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用以及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有的履行义务”;第五条“本协议项下的一切形式的通知、催告均采用书面形式向本协议各方首部预留的地址发送,书面通知以发送之日起三日届满视为有效送达,如有地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的,变更地址不对对方发生效力”;第六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资金出借方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管辖”;协议后附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每期应还的本金、利息等明细。2、2015年12月30日,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将出借资金150万元支付给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青岛东海西路支行卡号:23×××90)。3、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已归还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13个月的本金486044元。4、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未偿还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2020年1月以及此后对应月份的本金、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有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可以确认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庭审中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对欠付的金额予以认可,故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要求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992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根据《还款协议》约定,剩余欠款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应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分期还款,还款日为每月的15日之前,每期还款37388元及以还款余额为基数承担利息(具体明细见附表),未按约定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还未还全部金额的万分之五按日支付违约金,逾期还款超过30日的,出借人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所有本金、利息以及要求借款人按照应还未还全部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且庭审中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对欠付的金额予以认可,因此对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要求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8687.4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6日)以及要求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2780.9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应以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根据《还款协
议》约定,丙方、丁方知悉本协议项下全部内容,双方均自愿为乙方的还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对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要求青岛东鹏实业有限公司、张丰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案经多次调解,各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向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9924元;二、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向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8599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青岛东鹏实业有限公司、张丰东对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一、二、三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青岛东鹏实业有限公司、张丰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15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鸿宇经贸有限公司、青岛东鹏实业有限公司、张丰东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开工大吉的祝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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