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人不宜喝金银花水【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8
张艺谋简介【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73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春丽徐振平吉英鸽
【审理法官】侯春丽徐振平吉英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丁聚堂;靖玉;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六小龄童近况【当事人】丁聚堂靖玉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丁聚堂靖玉
【当事人-公司】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林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丁治国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林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丁治国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林丁治国
【代理律所】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丁聚堂
【被告】靖玉;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靖玉诉请的律师费用及保险保函费用有无依据,丁聚堂应否负担该部分费用。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靖玉诉请的律师费用及保险保函费用有无依据,丁聚堂应否负担该部分费用。涉案《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若借款人违约将承担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出借人为此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等,故靖玉诉请律师费用及诉讼保险保函费用有据,且有委托律师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律所出具的发票,以及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对应的发票证明,事实清楚、金额明确,故依法予以支持;丁聚堂上诉称其一审未见到相应费用凭证,显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范范范玮琪微博【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元(丁聚堂预交),由上诉人丁聚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5:15:15
丁聚堂与靖玉、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7397号
元旦快乐朋友圈说说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聚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靖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治国,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聚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思聪乔仁梁 上诉人丁聚堂因与被上诉人靖玉及原审被告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8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靖玉与丁聚堂系朋友关系。丁聚堂是长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丁聚堂因资金周转向靖玉借款85万元。2017年7月27日,靖玉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丁聚堂转款85万元。之后,丁聚堂再次以向靖玉借款100万元。2018年1月29日,靖玉通过银行向丁聚堂转款100万元。2018年11月14日,靖玉(出借人、债权人)与丁聚堂(借款人、债务人)、长兴公司(担保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今丁聚堂
已向靖玉分两次借款共计185万元,其中2017年7月27日借款85万,2018年1月29日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1分5厘(即月息1.5%)计算,计算自靖玉账户出之日,至丁聚堂还款之日止。由于该合同为双方协商后补,现经双方确认还款日为2019年6月30日,连本带利息一次还清。双方约定:若借款人违约将承担全部费用,其中包含但不限于出借人为此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等。到期后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承诺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承担以上全部费用。该合同下方借款人处有丁聚堂签字,同时担保人处也写有丁聚堂的名字及长兴公司印章。丁聚堂确认印章系其加盖。截至起诉之日,丁聚堂尚未归还时上述款项,故酿成本诉。庭审中,靖玉明确其诉讼请求为丁聚堂偿还借款本金18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8%自2017年7月2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8%自2018年1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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