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六秀与湖南省红宇建筑有限公司、于召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鸭汤的做法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湘11民终28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中国传统文化剪纸
【审理法官】唐向东龚建周文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曾六秀;湖南省红宇建筑有限公司;于召财 
【当事人】曾六秀湖南省红宇建筑有限公司于召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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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曾六秀于召财 
【当事人-公司】湖南省红宇建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世辉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李念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周文茂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林治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  汤镇业的女儿
【代理律师/律所】黄世辉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李念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周文茂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林治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世辉李念庆周文茂林治 
【代理律所】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躲在草丛里的星星300字【原告】曾六秀 
【被告】湖南省红宇建筑有限公司;于召财 
【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的焦点为上诉人所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撤销附条件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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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为上诉人所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    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所亲自书写的职工承诺书的指向对象很明确即红宇公司,在签订承诺书前无任何一方剥夺了上诉人起诉红宇公司及于召财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即上诉人依法享有对红宇公司起诉权,但签订承诺书后属于权利自行处分,上诉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作出的承诺有效。欺诈、胁迫导致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也并非承诺无效的理由,即上诉人应行使撤销权,且受撤销权除斥期间的制约。但本案经过一
审、二审的庭审调查,并没有证据证实该份承诺系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故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上诉人的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3元,由上诉人曾六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22: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9月,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永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大楼土建工程。2010年10月17日,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下发关于成立永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大楼工程项目部通知,该保健院项目部未办理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及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因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周转需要,2011年8月11日,该项目部向曾六秀借款100000元,同日,曾六秀将借款存入项目部指定账户。2012年9月23日,该项目部又向曾六秀借款240000元,同日,改项目部与曾六秀签订《借款合同》,载明:向曾六秀借款240000元,借期1年,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
2日止,按1.7%计算月息,在每满一月后5日内支付,从超过30日的第二天起按每日2‰缴纳滞纳金。于召财在《借款合同》借款人栏处签名并加盖保健院项目部公章。曾六秀将借款240000元存入保健院项目部指定账户。2013年10月25日,保健院项目部与曾六秀就100000元、240000元两笔借款分别签订《借款续签合同》,合同分别载明:向曾六秀借款100000元、240000元,借期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延长一年,按1.7%计算月息,在每满一个月后5日内支付,从超过30日的第二天起按每日2‰缴纳滞纳金。如果要还款,提前15天通知。于召财在《借款续签合同》借款人栏处签名并加盖项目部公章。2019年3月12日,曾六秀向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出具职工承诺书,载明:截止2019年3月9日,还欠本金人民币34万元整。经双方协商,现由永州市建筑总公司向本人归还本金人民币22.1万元,本人承诺收到此款后,本人就剩余本金及利息不再向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主张借款权利。同日,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委托永州市妇幼保健院向曾六秀偿还借款本金22.1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1.9万元,两笔借款利息支付至2014年7月份。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案涉借款合同效力。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曾六秀与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设立的保健院住院大楼项目部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续期合同》,又向项目部账户汇入借款340000元,从合同内容及转账情况来看,借款340000
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曾六秀与红宇公司的借贷关系成立。二、红宇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经审查借款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是是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设立的项目部与曾六秀,该项目部是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设立的临时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作为其设立单位,应承担对外民事责任。2019年3月12日,曾六秀向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就尚欠借款本息不再向公司主张权利,该承诺系曾六秀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曾六秀要求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变更后的湖南省红宇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三、于召财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借款发生时,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设立的项目部主要由于召财控制和管理,于召财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借款用于项目建设,于召财作为款项实际使用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后,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按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7%,未按期支付利息,从超过30日的第二天起每日按千分之
二缴纳滞纳金,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每日千分之二缴纳滞纳金,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每日千分之二滞纳金明显高出法律保护的范围,法院对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不予支持。曾六秀诉请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8月至2020年8月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以借款本金3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014年8月至2019年3月的利息为380800元;以借款本金11.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的利息为40460元,共计利息421260元。于召财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实体权利的抗辩。综上,于召财应归还曾六秀借款本金119000元,支付利息421260元,本息合计5402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召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六秀归还借款本金119000元、支付利息421260元,本息合计540260元;二、驳回曾六秀请求红宇公司连带偿还剩余借款本息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6元,减半收取4943元,由于召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