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00001)
业主委员会主任: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物业管理条例》、《 市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实行一体化、专业化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深圳市福田区白沙岭百花四路
物业类型: 邮 编:
占地面积: M2 绿化面积: M2
总建筑面积: M2 ,其中住宅 M2 电梯:电梯 部
第二章 物业管理事项
第二条 乙方提供的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管道、落水管、烟道、共用照明、供配电系统、供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共用设施(道路、室外下水管道、沟渠、池、井、绿化、路灯、自行车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本小区红线内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管理。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秩序维护服务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义务和责任)。
8.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管理。
9.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业主委托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以外的服务需求提供特约服务。本小区内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由乙方与需求方协商确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三章 服务质量
第四条 参照《 标准》及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五条 相关服务费用标准:
1.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a.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 元/M2.月,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 元/M2.月;
b.机动车辆车位使用费:地下室固定车位费为 元/位.月,由建设单位委托乙方经营管理;露天临时车位: 元/位.月,其收入用于补贴物业管理服务的开支。合同期间,如政府物价部门对机动停车车位使用费标准进行调整或重新核定,按新标准执行。
c.代收代缴费用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d.空置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实际空置面积由产权单位按100%支付。
2.本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主要用于支付以下开支:
a.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b.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c.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d.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e.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f.办公费用;
g.固定资产折旧;
h.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和税费;
i.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3.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a.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纳住宅本体维修基金的标准为: 元/M2.月,专项用于房屋建筑(本体)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
b.住宅本体维修基金的支出,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提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书面同意后实施。
c.住宅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由乙方设专账管理,并定期公布住宅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额状况,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4.公共部位经营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a.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业主所得收益的使用、管理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b.物业服务企业就共有部分的经营所得收入单独列帐,并至少每三个月在小区内书面公告经营所得收入的收支情况。
c.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收入及成本,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统一纳入物业服务收支。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主要采取银行划款的方式进行,每月划款一次,在当月未划
到款,可到管理处交纳现金。
第七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催缴催改措施;
4.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无偿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5.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6.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房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后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其它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深圳福田邮编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三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用及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
8.对本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区域内改建、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双方议定后提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益的社区文化活动和社区特约有偿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物业和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及其它应当移交的事项;
12.不承担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保管、保险义务和责任;
13.乙方提供车位停放有偿服务,但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14.本社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 制,根据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乙方按照物业管理成本的10%提取物业管理服务佣金。
1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合同期限
第十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达到规定的管理标准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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