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邮编
郭颖杰、深圳市和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31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32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琛罗巧张士光 
【审理法官】彭琛罗巧张士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颖杰;深圳市和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郭颖杰深圳市和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郭颖杰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和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林国祥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谢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金顶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国祥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谢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金顶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国祥谢涛金顶涛 
【代理律所】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颖杰 
【被告】深圳市和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郭颖杰与和宏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备注为“批量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反证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1、和宏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及银行付款回单,以证明郭颖杰答应对仲裁裁决不起诉,公司向其支付了赔偿金185160.08元后,郭颖杰反悔又提起诉讼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违背了诚信原则。郭颖杰对上述不予认可,主张其中的内容是和宏公司的单方表述,对银行付款回单予以确认,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该证据证明和宏公司自愿履行裁决款项,并证明和宏公司认可违法辞退。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郭颖杰与和宏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
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关于郭颖杰请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宏公司对于本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和宏公司主张,在郭颖杰承诺不起诉之后,其向郭颖杰支付了赔偿金,郭颖杰对此不予确认,并对和宏公司提交的该不予认可。因和宏公司提交的是打印件,未经公证,本院亦不予采信。即使该属实,该是和宏公司发给郭颖杰的,而并非郭颖杰发给和宏公司的,也即其中的相关描述(即根据电话沟通,郭颖杰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后,决定不起诉)是和宏公司的单方陈述,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和宏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和宏公司在一审中对郭颖杰提交的2018年度全年服务奖和绩效奖金发放方式调整申请书、2018年度奖金发放通知单不予确认,但根据和宏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质证意见,和宏公司在2019年1月向郭颖杰实际发放的2018年度的奖金与上述两份证据中的金额一致,故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认定郭颖杰2018年12月的工资为28230.92元,2019年1月的工资为12929.35元,2018年度的服务奖为13200元,2018年度的绩效奖为214478.44元。根据郭颖杰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其中部分款项的备注不是“代付工资”,而是“批量支付”,该事实与和宏公司的主张一致,故本院认为,备注为“批量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工资。郭颖杰于2019年11月29日离职,当月工资已全部支付,因此,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2018年12月至2019年11
月。对于2019年1月发放的2018年度的绩效奖金和全年服务奖,则应按照郭颖杰离职前12个月中,2018年的剩余时间在2018年度中所占的比例,折算入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而不应全部计入离职前12个月工资的总额。综上,郭颖杰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513.64元。一审法院认定的平均工资为26541.44元,并据此判决赔偿金为185160.08元,和宏公司没有上诉,视为认可。郭颖杰的该项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和宏公司已经向郭颖杰支付该笔款项,无需再次支付。    关于郭颖杰请求的2019年11月超额奖金12500元,对于郭颖杰2019年1月至10月的考核结果,和宏公司均是通过通知郭颖杰,郭颖杰对此均无异议。郭颖杰对和宏公司提交的2019年11月的考核结果不予确认,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考核结果予以采信。结合该考核结果,本院对郭颖杰主张的2019年11月的超额奖金不予支持。    关于郭颖杰请求的2019年年度绩效奖金109800元,郭颖杰没有工作至2019年底的原因是其被和宏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也即郭颖杰本人对于其未能工作至2019年底没有过错。如上所述,本院对郭颖杰提交的2018年度全年服务奖和绩效奖金发放方式调整申请书、2018年度奖金发放通知单予以采信,并认定郭颖杰2018年度的绩效奖为214478.44元。郭颖杰在本案中主张的2019年度的绩效奖为109800元,并不过高,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郭颖杰请求的2019年12月超额奖金12500元及2019年全年超额
奖金20000元,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郭颖杰于2019年11月29日已经离职,其2019年12月没有为和宏公司提供劳动,故本院对郭颖杰请求的2019年12月的超额奖金12500元不予支持。根据和宏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郭颖杰在2019年有部分月份的业绩不达标,且2019年11月29日已经离职,故本院对郭颖杰请求的2019年全年超额奖金20000元不予支持。    关于郭颖杰请求的2020年美国沃尔玛项目奖金100000元,因郭颖杰没有证据证明和宏公司针对沃尔玛项目专门设立了奖金,且郭颖杰应当享受该项奖金,本院对郭颖杰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郭颖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445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445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深圳市和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郭颖杰支付2019年度的绩效奖109800元;    四、驳回上诉人郭颖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上诉人深圳市和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郭颖杰负担5元,被上诉人深圳市和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5:57:10 
【一审法院查明】另查,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郭颖杰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粤0304民初34453号民事判决;2、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3416元;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9年11月超额奖金12500元;4、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9年12月超额奖金12500元;5、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9年全年超额奖金20000元;6、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9年年度绩效奖金109800元;7、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20年美国沃尔玛项目奖金100000元。    上诉人郭颖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和宏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3416元;2.请求判令和宏公司支付2019年11月超额奖金12500元;3.请求判令和宏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超额奖金12500元;4.请求判令和宏公司支付2019年全年超额奖金20000元;5.请求判令和宏公司支付2019年年度绩效奖金109800元;6.请求判令和宏公司支付2020年美国沃尔玛项目奖金100000元。
    关于郭颖杰请求的2020年美国沃尔玛项目奖金100000元,因郭颖杰没有证据证明和宏公司针对沃尔玛项目专门设立了奖金,且郭颖杰应当享受该项奖金,本院对郭颖杰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郭颖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