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巡回检查组百度百科
【公布日期】2018.06.13
【字 号】绵检发〔2018〕15号
【施行日期】2018.06.13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监狱管理
正文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
   
绵检发〔2018〕15号
    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现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切实改进监督方式,强化监督力度和实效,促进监狱提高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质量,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统一正确实施,按照高检院关于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努力让人民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监督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满足人民众在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更丰富的内涵、更高水平的需求为目标,以实现监狱检察由派驻检
察向巡回检察转变为抓手,以转变监督理念、改革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实效、健全监督机制为主要任务,着力提高新时代监狱检察工作,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实效,推动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巡回检察改革试点工作要依法有序推进,严格规范行使检察权;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工作中要突出检察重点,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强化监督实效;坚持巡办分离的原则,巡回检察中要注重发现问题,并做到依照法律和规定及时分流处理;坚持协调配合的原则,工作中要注重协调配合,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
    (三)工作目标。通过试点实践,积累和总结经验模式,进一步更新监督理念,健全监狱检察工作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巡回检察工作标准和规范,与监狱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落实治本安全观,共同促进提升监管改造效果,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实现监狱检察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试点时间及范围
    试点时间: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为期一年。
    试点院:绵阳市小枧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巡回检察组织架构
    承担巡回检察改革工作的试点院成立巡回检察科(现有派驻检察室的机构编制保持不变),负责巡回检察日常工作开展。试点院不再实行派驻检察,调整充实和整合力量,组成若干个巡回检察办案组,负责对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办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罪犯又犯罪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监管事故检察案件等。保留驻狱检察室办公办案用房和装备设施,用于开展巡回检察和办案工作。
    巡回检察办案组人员为1+X模式,“1”为1名员额检察官,“X”为检察辅助人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体人员组成根据每次巡回检察的内容及范围确定。巡回检察办案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成员定期调整、轮换,巡回检察办案组组长由员额检察官担任。
    四、工作职能及内容
    (一)巡回检察科。设立巡回检察科,负责巡回检察日常工作和综合业务工作办理。
    (二)巡回检察办案组。巡回检察办案组负责对绵阳监狱、川北监狱实施巡回检察,办理刑罚执行变更检察案件、日常监督检察案件及狱内再犯罪案件。巡回检察办案组执行巡回检察任务时代表本院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其目的是通过检察及时发现问题,促进监管场所依法、严格、规范执法,巡回检察重点是管理改造、教育改造改造活动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检察;戒具使用和禁闭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等。
    五、巡回检察方式方法
    (一)巡回检察方式。巡回检察以不定期检察方式进行,采取日常巡回检察和专门巡回检察相结合,市检察院巡回检察和试点院巡回检察相结合方式,形成点面结合、上下结合、全方位、全覆盖的巡回检察工作格局,实现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力量的优化配置及整体联动。每次巡回检察应对绵阳监狱、川北监狱两个监管场所进行全面检察或重点检察,试点院开展日常巡回检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市检察院实行巡回检察每年不少于一次,遇监狱发生罪犯死亡、伤残、脱逃、体性事件等重大监管事件事故时,应当及时进行专门检察。
    (二)巡回检察方法。要综合运用查、听、看、问、谈等方法,充分发挥巡回检察的特点
及优势,突出监督重点,提升监督质效,彰显监督权威。具体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
    1.调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档案材料、有关帐表、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奖励材料等资料,调看监控录像和联网监管信息。
    2.实地查看禁闭室、会见室、监区、监舍、医疗场所及罪犯生活、学习、劳动场所。
    3.抽取一两个监室,罪犯逐个谈话。
    4.出监或者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谈话。
    5.听取监狱工作情况介绍,列席监狱狱情分析会等有关会议,有关监管民警进行谈话,召开座谈会。
    6.开展专项检察,利用智慧执检等信息化优势,提升监督科技含量和巡回检察监督实效。
    7.需要采取的其他工作方法和措施。
    (三)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巡回检察中,发现监狱在刑罚执行和监管
活动中存在的轻微违法违规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建议。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作为监督案件办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并落实专人跟踪督促纠正。对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监狱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由省级人民检察院通报省监狱管理局进行监督纠正。发现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要按照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相分离的原则,依法处理或办理。对首轮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适度从宽处理;对此后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理。同时,要注意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适时安排不同的巡回检察办案组对同一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及时发现和解决上次巡回检察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提升巡回检察工作质效。
    (四)严格规范巡回检察业务登记和报告工作。开展巡回检察应当制定巡回检察工作方案,明确每次检察的工作重点及主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的进行交叉巡回检察,确保检察监督全覆盖、全方位开展,避免出现监督不力或监督死角。
    每次巡回检察应当制作检察记录,报告重大事项。记录和报告的内容包括巡回检察工作基
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措施、有关意见或者建议等,报本院领导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巡回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可以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人民众监督。
    (五)建立健全与监狱工作联系和沟通协作机制。立足刑事执行检察院工作特点及巡回检察工作需要,与监狱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联系和沟通协作机制,及时了解监狱重要工作部署和发生的重大情况,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措施。在巡回检察中,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又要注重加强与被监督单位的工作配合,支持监狱依法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
    六、巡回检察效果评估与考核
    每季度进行一次巡回检察效果评估,总结经验,加强自我监督检查,注意发现和解决上次巡回检察工作本身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巡回检察工作的质效。巡回检察发现和处理问题的成果,纳入年度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
改革精神,加强新形势下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整合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力量,开创监狱检察工作新局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实效具有重要意义。全体检察干警要从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监狱检察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高检院的部署上来,敢于实践,勇于担当、善于创新,确保试点工作任务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院吴长福检察长为组长,市院李正勇副检察长、小枧院张洪明检察长为副组长,刑执局、办公室、计财处、技术处、宣教处、控申处负责人为成员的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小枧院,由张洪明检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刑执局局长唐安全、副局长肖鹏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日常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