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权的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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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8期
        大家都知道,我们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也就是监所检察,最鲜明的体现了这个特点。首先它监督的对象就是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还有司法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机关。就刑事诉讼来讲,它的监督贯穿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侦查、起诉、审判一直到最后的执行。这样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侦查监督也好,审判监督也好,都没有这样两个特点。如果说我们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最能体现这一特征的,我认为就是刑事执行检察。
        根据刑事执行检察的这个特点,我想谈的第一个问题是刑事执行检察的六种基本方式。刑事执行检察有六种检察工作方式,即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巡视检察、同级检察、专项检察和常规检察。派驻检察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在全国90%多的监管场所有派驻,巡回依然也有,现在正在搞试点。巡视检察是我在监所工作期间创立的,我觉得我们缺少一个上对下的检察,我们就搞了一个巡视检察,这样是为了解决同级检察的缺点而做出的。还有我们的专项检察,
我在监所厅工作,八年来我们搞了十几项专项检察,主要是突出重点,针对在刑事执行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搞专项,这个大家都是过来人,都应该有印象。还有我们的常规检察,这个比较全面。六项检察各有优点也各有缺点。派驻检察最大的问题是容易被同化,巡回检察最大的问题是蜻蜓点水、走马观花,专项检察问题是不全面,而巡回检察全面但没有重点,同级检察威力不够,巡视检察有威力。这六项检察应该说是我们刑事执行检察六十多年来,花时间摸索出来的,我认为有中国特,也有我们自己的检察特,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第二个问题,六种工作方式如何继续深化和加强?前面已经简要分析了六种检察方式的利弊,任何一种方式单一适用,都不能发挥监督质效。经过多年探索创新,刑事执行检察已经逐步形成了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结合、专项检察与常规检察相结合、巡视检察与同级检察相结合的三组对合的检察方式。根据监督对象、环节的不同,采取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结合,可以充分发挥两种检察方式的优势;考虑到刑事执行检察点多线长面广事多,常规任务很重,因此把专项检察和常规检察有机结合,注重突出问题,适时调整工作重心;而采取巡视检察与同级检察相结合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其原因主要是根据我国检察机关机构设置特点,刑事执行检察主要是同级对应检察,巡视检察是上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特定监管场所刑事执行活动以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进行随機检察的方式,有助于突
破同级和派驻检察局限,以更权威、灵活方式提升监督质效。这其中,有三个方面需要加强和深化:
        第一个方面,利用好巡视利剑,加强巡视检察力度。首先要拓展巡视检察的范围,将巡视检察的范围扩大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所有领域,特别是将非监禁刑执行纳入巡视检察内容;其次要扩大巡视检察的人员结构,选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巡视员,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其他社会公众力量参与的巡视检察制度;最后是建立巡视检察报告制度,检察机关在巡视检察后对监管执法、人权保障情况出具报告,提出完善建议并交由责任单位整改,并将报告和整改情况向上级检察机关和人大报告,从而实现对刑事执行权的强力约束。
        第二个方面,推进同步预防性监督。一是在提请和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提出的不同意见相关机关没有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二是刑罚执行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时,应当附有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否则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三是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参与权,庭审无检察机关的参与视为程序违法。
        第三个方面,要坚持和完善专项检察。鉴于我国刑事执行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性和典型
性问题,加之立法不足、体制制约和日常监督有限,开展刑事执行专项检察不可或缺。通过定期对执行机关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和纠正刑事执行中的违法违规情形,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应当予以坚持并不断完善。
        我要说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在当前形势下如何推进刑事执行检察权科学运行。当前,刑事执行检察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业务范围广、工作任务重、质效要求高、资源保障弱。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在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时,既要统筹安排,又要把握主要矛盾,注重抓重点。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推动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现新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思路,刑事执行检察将以”规范监督,加强办案”这八个字为总要求,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开展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和当前强化监督的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了刑事执行检察的四项核心业务,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刑事执行职务行为监管。
        综上,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来看,今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应该围绕两条工作主线展开:一是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这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在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二是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通过刑事执行检察活动,保障
实现刑事执行的目标任务。其中,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针对的是人,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针对的是事,两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互相交织、难以切割。在这一过程当中,要努力实现两条工作主线有机结合。
        我们现在正在面临着检察改革的深化,有的地方在搞试点,而且今年改革力度很大。我作为一个旁观者,看的比较清楚。对于未来改革如何选择的问题,我想在这里提两点建议。第一,当我们面临此项制度和另一项制度冲突的时候,比如说有的制度侧重的是公平,有的制度侧重的是效率,这个时候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应该侧重的是公平而不是效率。因为我们是法律监督机关,不是一个单纯的办案机关,这是我的一个基本看法。第二,从被监督者的角度,我们如何选择各有利弊的制度?我的看法是凡是被监督者反感的甚至是反对的方式我们愈发要坚持。我们干了这么多年工作,被监督方喜欢什么反感什么我们都清楚,我们监督的越勤越深入,他们就越反对,我们监督的力度越大,他们越反感。所以我们不要轻易说哪项制度好或者哪项制度就不好,它们真的是一个互相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十全十美的,我觉得这句话你可以拿任何一项制度来比较,不管国家制度层面也好,司法制度层面也好,经济制度层面也好,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十全十美的,都需要其他的制度来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在选择运行制度、选择改革的方向的时候,一
定不能厚此薄彼,要通盘考虑、做到统筹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