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新、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1 
【案件字号】(2021)苏06民终23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丽云张敏王作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小新;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小新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李克勤旧欢如梦
【当事人-个人】陈小新 
【当事人-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立政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罗曼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陶炳立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立政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罗曼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陶炳立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立政罗曼君陶炳立 
梅花的句子唯美短句【代理律所】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的意思【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小新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二建公司对陈小新所提交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能否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待后综合阐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陈小新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根据《企业内部项目承包协议书》的约定,对项目自负盈亏,其在工程中向二建公司借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二建公司业已将款项实际支付给相关工人,且未向其收取利息,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与工程款纠纷系不同的法律关系,陈小新应承担还款责任,无需以另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结果为依据,一审处理并无不当,本案无需中止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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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不会微笑【本院查明】另查明,因案涉盐城中南世纪城1B地块项目部无法正常发放员工工资,项目部黄勇等人员前往二建南通分公司讨薪。2017年1月24日,陈小新在东锦公司格式化《领(
借)款凭证》上写明“事项:借到东锦公司现金合计人民币肆拾伍万肆仟陆佰元正¥454600.00”陈小新在领导审批意见处签字,其中“具领(借)人”栏空白。同日,陈小新又向二建公司出具《领(借)款凭证》一份,写明“借到二建南通分公司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计肆拾肆万元正¥44万元具领(借人)陈小新2017年1月24日”,该凭证下方由二建公司方财务人员在上面注明:1.24和1.25分别支付539200、355400,1.25东锦汇入2842某454600,差额440000。次日,东锦公司汇给二建南通分公司454600元,用途注明代付工资。    2017年1月24日,黄勇、万洪晴、沈飞等人员分别在二建公司制作的格式化收条“今收到南通二建盐城中南世纪城项目部费共元,打入银行,卡号。本收条签字之日起,所有费已全部结清,且之前所有由陈小新、项目部或项目管理人员出具的各类借具(据)、收具(据)、欠条等往来单据均作废,与南通二建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上写明各自的工资金额、银行开户行及账号并签字。后二建公司分别于同年1月24日、25日向黄勇等人转账,用途注明工资,具体转账人员及名单如下:黄勇2万元、万洪晴7万元、沈飞95000元、江锋7万元、刘存兵15400元、吴荣全105000元、唐雪波1万元、沈忠祥1万元、孙江川13000元、奚松平1万元、施裕康22500元、陆志祥86200元、陆志仁1万元(陆志祥代收)、赵安忠7500元(陆志祥代收)、张如意14万元(何凤叶代收)、李从国21万元,合计894600元。    还查明,案涉工程
的工程款、进度款项等由建设方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入账二建公司账户,由二建公司结算至东锦公司,再由陈小新与东锦公司进行结算。截至目前,建设方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二建公司就案涉工程款已结清,后续东锦公司与陈小新之间尚未进行结算。就案涉款项,二建公司陈述未在其他款项中予以抵扣,属于陈小新的借款。    庭审过程中陈小新本人对44万元《领(借)款凭证》陈述,44万元借条“是我写的,我就签了个字”、“公司领导让我写的”、“发放管理人员工资”、“这个人员工资本身是由项目部发的”;对于发放人员工资的清单,陈小新表述“我人在上海,人不是我的,都是项目部,跟我陈小新无关”;“黄勇等人是项目部(东锦公司项目部)的人,但人不是我的”。后陈小新又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二建公司主张陈小新应归还其借款44万元,其提交的由陈小新出具的44万元《领(借)款凭证》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其提交的黄勇等人出具的收条与《领(借)款凭证》中记载的用途相印证,足以证明二建公司已将44万元款项支付至相关工人账户,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陈小新称其系二建公司相关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二建公司系工程款的代收代支方,案涉款项系二建公司的垫付款,仅有代收款小于代垫款时才能向其追偿,且相关工程款纠纷尚未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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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本院认为,陈小新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根据《企业内部项目承包协议书》的约定,对项目自负盈亏,其在工程中向二建公司借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二建公司业已将款项实际支付给相关工人,且未向其收取利息,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与工程款纠纷系不同的法律关系,陈小新应承担还款责任,无需以另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结果为依据,一审处理并无不当,本案无需中止审理。如另案经审理,东锦公司或二建公司尚应向陈小新支付相应工程款,亦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陈小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上诉人陈小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7:15: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二建公司系东锦公司股东。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南通分公司)系二建公司名下的分公司。    2011年3月20日,二建公司与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盐城中南世纪城1B地块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约定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将盐城中南世纪城1B地块3某、4某、5某、6某楼及地下室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二建公司。随即二建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东锦公司并签订《内部履约责任书》,约定由二建公司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等。东锦公司(甲方)承包上述工程后又与盐城中南世纪城1B地块项目经理部(乙方)签订《企业内部项目承包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根据二建公司与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就盐城中南世纪城1B地块3某、4某、5某、6某楼及车库项目签署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又鉴于东锦公司(甲方)已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南通(苏北)分公司就本项目已签署了集团内部履约责任书。作为二建公司的委托管理人,与盐城中南世纪城1B地块项目经理部(乙方)签订内部项目承包协议:一、项目内部承包的要求……;二、项目内部承包的收入、费用、分配、责任。1.盐城中南世纪城1B地块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由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部负责人(陈小新)承担全部责任。2.项目经理部按规定设置账户,做好收入、支出、利润、分配的核算工作,因未作好核算工作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部负责人(陈小新)承担全部责任。3.项目部发生的营业税等费用由项目经理部按时缴纳,否则由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部负责人(陈小新)承担全部责任。4.项目经理部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由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部负责人(陈小新)承担全部责任。5.项
目经理部向公司缴纳工程总造价2%的管理费(其中二建公司1.7%、东锦公司0.3%),管理费在开出发票时同时上缴。”朱久亭作为甲方东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新作为乙方项目经理部代表人分别签字。后陈小新项目部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