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技工学校有哪些专业
第二条 学校名称:技工学校
举办者:***
法定代表人姓名:***
类别:职业技术教育与专业培训相结合
性质:学历教育
第三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本学校遵守《宪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学一定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在坚持社会优先的同时,学校要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条 学校在以***董事长为首的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办学地点:*******。
第二章 培养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与任务
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结合起来,培养、提高学员的学历与职业技能,为社会输送中高等职业技术人才。
2)培养合格、优秀的赴日研修人才。
第八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学制年限:商务旅游日语、电子技术应用、服装设
计与制作、机械加工、焊接工艺、农艺、汽车维修、酒店管理、计算机应用、财务会计。学制三年。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对象和范围(面向本市和周边地区招收应、往届初、高中
毕业生、14—23岁社会青年)。
第十条 学校的教学形式与教学内容(学校采取封闭式全日制教学形式,教学内
容包括:职业道德与法律、语文、应用文写作、数学、体育等基础文化课。机械加工、电子工、计算机应用与维修等工种培训学习。并开设市县批准设置的专业课。
第三章 决策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以后的
产生方法由教职员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人员构成:董事长:***** 董 事:****
校 长:*** 副校长:**
监 事:**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任期:(201*年9月1日~201*年8月20日)。
第十四条 职权范围:按照《促进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十五条 议事规则,即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按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的组织机构:设有:校务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招生处、工
会,共青团委,学生会。在校长的领导下依照各自权限负责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1、校长有下列职权和义务
1)负责主持学校的全面工作,向董事长负责。
2)招聘教师、组织教师的培训、学习。
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与每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制定学校各类工作纪律制度及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5)组织对学校教职工进行考核。
6)组织招生。
7)财务管理、审批(一万元以内)等。
2、副校长有以下职权和义务
副校长工作,把好自己分管一关,向校长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规和组织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并履行好下列职责
1)配合支持校长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2)监督、保障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
3)做好教职工、学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4)做好党建工作等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行使下列职权:
担当好教职工与校长的纽带作用,使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得到保证;协助学校、党组织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组织教职工开展文体活动、教学比武以及教职工的福利发放等。
第二十条 学校教务处等其他机构的职责
教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制定学校教学计划,制定并落实教学常规,组织教师编写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学习教育理论,督促检查教师备课、上课与作业批改,贯彻教学五认真,指导班主任工作等。
总务处:管理校财务、食堂、宿舍、负责教学用品采购、后勤人员管理等。
招生处:负责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设立分支机构,学校的负责人和教务、总务负责人由学校董事会提名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董事、校长以及教务、总务、会计等职务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五章教学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聘任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并与之签订聘任合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并建立和完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办学条件选择专业设置,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制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不随意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招生广告和简章报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六章 资金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资金来源:由公司投资200万元,另外收取学
员的少量学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办学启动资金(注册资金)100万元(一期50万元)。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帐目。
第三十一条 学校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专门会计人员,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保证会计资格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交收费方案,经市(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不得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正常办学经费的比例,并报
市(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不得抽调,学校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
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和分配。
第三十六条 学校会计应在每一年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市(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时接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及委托机构的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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