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超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案(景公(刑)行罚决字[2022]0027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景公(刑)行罚决字[2022]0027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
【处罚日期】2022.05.0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景宁畲族自治县
【处罚对象】贺超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5:32
处罚名称 | 贺超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景公(刑)行罚决字[2022]00270号 |
被处罚对象 | 贺超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份,因乌岩头隧道班组有3台“压力容器”、马岭头隧道班组有4台“压力容器”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为应付安全检查,米志刚、贺超先后让杨某鲁、吴某东到一家文印店,让店员黄某铭根据原先办理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进行“PS”,修改证件上的编号和设备代码。“PS”完成后,杨某鲁、吴某东分别将各自伪造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至文景一标项目部安全科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贺超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应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贺超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景宁县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09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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