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锅[2002]2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1)。
第三条 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A类
1. A1级 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
2. A2级 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3. A3级 系指球形储罐;
4. A4级 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类
1. C1级 系指铁路罐车;
2. C2级 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3. C3级 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
1. D1级 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2. D2级 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 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1. GB1:燃气管道;
2. 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每个月14号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液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4)输送液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批准部门)负责《设计许可证》批准、颁发,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五条 对A类、C 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含GA类+GB类,GC1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对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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