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0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10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梅许海涛李逢春
【审理法官】韩梅许海涛李逢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宋温馨;济南大唐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宋温馨济南大唐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宋温馨
【当事人-公司】济南大唐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每个月14号【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宋温馨
【被告】济南大唐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特征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经济、身份上的依附性,以及主体上的不平等性。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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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特征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经济、身份上的依附性,以及主体上的不平等性。本案中,宋温馨与大唐天下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秀计划网红学院项目合作协议》,大唐天下公司也根据《秀计划网红学院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宋温馨补发了2018年11月和12月的分红。根据宋温馨陈述,大唐天下公司在其入职时就表达了若其表现好就进行合作的意向。故,本院认为宋温馨是基于与大唐天下公司的合作协议获取报酬,其收取的款项并非工资。且合作协议中约定“直播项目收益为负数时,所有损失由宋温馨负责",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场所、劳动条件、劳动保障的基本特性。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宋温馨与大唐天下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进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宋温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宋温馨负担。 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13:31: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宋温馨到大唐天下公司处从事电子竞技直播工作,试用期三个月,宋温馨与大唐天下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2019年1月1日,宋温馨与大唐天下公司签订《秀计划网红学院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乙方(指大唐天下公司)提供住房和直播间,提供全套开播设备和日常用品;甲方(指宋温馨)负责直播运营和主播日常维护;乙方所负责的诚基中心14号楼,所得主播收益的总和减去14号楼所有开支,所得为14号楼纯收益,17号楼的主播,每位主播个人成本为900元;乙方获得直播项目纯收益的33%,每个月20日结算;直播项目收益为负数时,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大唐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新根通过支付宝向宋温馨支付了部分款项,分别是:2018年11月20日17127元,2018年12月20日13913元,2019年1月19日15549元,2019年2月20日11111.69元。宋温馨述称大唐天下公司向其发放分红为2018年11月分红1549元,2018年12月份分红1621元。宋温馨与大唐天下公司发生争议,宋温馨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27日制发了济槐劳人仲案字[2019]第4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宋温馨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宋温馨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宋温馨主张其与大唐天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宋温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宋温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宋温馨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宋温馨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大唐天下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宋温馨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宋温馨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宋温馨与大唐天下公司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证据不足有失偏颇,大唐天下公司在2018年9月份起招募宋温馨在大唐天下公司从事主播工作,期间存在连续月份固定时间发放工资的记录,在宋温馨与大唐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新根的支付宝聊天对话中也显示了宋温馨接受了大唐天下公司的日常管理,在此强调支付宝是实名认证,足以显示聊天的对方是唐新根本人,关于上述证据链一审当中证人姚勤粉的证言也可以
佐证,故宋温馨认为宋温馨与大唐天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无法令人信服,特此上诉。 综上所述,宋温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宋温馨与济南大唐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2020)鲁01民终11070号宋温馨与大唐天下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民终110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温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大唐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唐新根。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温馨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大唐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天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4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宋温馨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大唐天下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宋温馨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宋温馨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宋温馨与大唐天下公司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证据不足有失偏颇,大唐天下公司在2018年9月份起招募宋温馨在大唐天下公司从事主播工作,期间存在连续月份固定时间发放工资的记录,在宋温馨与大唐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新根的支付宝聊天对话中也显示了宋温馨接受了大唐天下公司的日常管理,在此强调支付宝是实名认证,足以显示聊天的对方是唐新根本人,关于上述证据链一审当中证人姚勤粉的证言也可以佐证,故宋温馨认为宋温馨与大唐天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无法令人信服,特此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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