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员保险制度评析
在中国社会进行法治建设的三十多年历程中,中国船员的保险制度经过了一段漫长而曲折的道路,至今仍然在法律的沙漠中徘徊。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船员因工伤致残或者死亡,一般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至于那些外派船员本应得到的外国保险公司或者保赔协会的赔偿,基本上均被船公司老板中饱私囊;九十年代,国内船员没有太多的改善,但那些占船员极少数并具有涉外因素的船员,可以按照的司法解释获得最多不超过八十万元的赔偿;二十一世纪的第一个十年,虽然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应当为船员投保工伤险等社会保险,但由于中国船员的管理模式严重脱离了《劳动合同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使得中国船员成为中国劳动大军中的另类。究其原因,是因为中国船员除少数国有船公司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外,中国155万船员(不含渔船船员)的百分之九十只是与船公司签订无名劳务合同;二十一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船员的大多数仍然没有享受到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那些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船员亦没有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要求的特别保险,至于保赔协会的赔偿,被船公司攫为己有的现象更是俯拾皆是。
少队工作总结
从中国船员市场的现状看,中国船员不健全的保险保障现状与中国法律发生了极为严重的碰撞。本文致力于简要概述中国船员保险法律制度,分析产生非法现状的成因,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中国法律关于船员的保险制度进口电器
1、《劳动合同法》
手提电脑如何无线上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均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海上运输的船公司是在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企业,在这些船公司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依法应当持有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
该第二条第二款还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工勤人员,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工勤人员主要指门卫、司机、 厨师、清洁工和船员等等,例如在海关缉私船或者救助局专业从事救助船上工作的船员,由于其不受《公务员法》调整,所以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保障船员享受到《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例如
工伤险和医疗险等等。如果船员只是与船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就必然丧失社会保险,因为劳务合同在中国法中属于无名合同,完全依合同双方意思自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dnf安全模式解除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保险法》仅仅调整商业保险合同,对于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障险没有拘束力,在具体操作中应当泾渭分明。这种操作方法是否正确,作者将另文讨论。
李现感叹葡萄牙输球c罗落泪《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船员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依据本条规定,船公司为其船员投保商业险后,被保险人(船员)死亡的,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只能列入遗产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继承,船公司不得据为己有。
有许多船公司将商业保险的赔偿金替代工伤保险赔偿,这也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其实工伤保险是中国船员依法享受的强制性保障,属于一级保险;商业保险是船公司为了吸引船员来本公司工作、船员情绪或者减少经营风险的一种商业手段,属于二级保险。当船员因公受伤或者死亡后,船公司应当在向船员及其家属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的基础上,还应当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如数转交船员本人或其家属。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船员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二十七条分别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
《船员条例》不仅是《劳动合同法》的下位法,亦是专门调整船员的特别法。既然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两部法律均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就足以证明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签订劳务合同是一种违法行为,海事司法应当认定劳务合同为无效合同。
《船员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此条规定不仅包括在国有船公司和私营船公司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也包括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所有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按照《船员条例》的上述规定,在干散货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船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为他们办理具有强制性的一级社会保险;对于那些在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
万圣节在哪一天的船员,还应当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即二级保险。对于运输有毒有害物质船舶一词的定义应当采扩张性解释方法解释,即凡是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海上工作的船员,用人单位均应当为其投保二级商业保险。危险性较大一般是指在海关缉私船上工作的船员,因为经常与持有武器的走私团伙不期而遇,发生伤害或死亡的几率很大;另外在专业从事救助的船上工作的船员和在港口内的消防船上工作的船员等等,因其工作的危险性远远大于干散货船上工作的船员,所以也应当为其投保商业险。
海运行业还有一种有别于商业保险的保障险,即船东互保协会(P & I Club)向其会员提供的保障险。保障险属于最高级别的三级保险,但是必须由用人单位向船东互保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缴纳一定的会费,船员才可以享受三级保险。
总之,一级保险是法定的,亦是强制性的,中国境内的所有船员均应当享受一级保险;二级保险对于在运输有毒有害物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也是强制性的,但对于在干散货船上工作的船员,则是非强制性的,完全由用人单位和船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是否投保商业险;三级保险则完全由船东根据营运需要,自由选择是否参加船东互保协会。船员亦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用人单位了解是否已经参加船东互保协会。
4、《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而且是强制性参保的一种保护船员切身利益的保险。当前有许多用人单位没有为船员参保工伤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亦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并支付工伤赔偿金,但不能以第三人的民事赔偿替代工伤补偿金。
即使用人单位已经为船员参保工伤险,在船舶与它船发生碰撞而受到伤残或者死亡时,用人单位总是拒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和申请工伤保险赔偿金;还有的用人单位从工伤赔偿金中扣减第三人的民事赔偿金。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因为该条例第十四条对工伤认定明确规定,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既然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并申请工伤死亡赔偿金。至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由伤残船员或者死亡的家属自行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与船公司无关。诚然,船公司应当协助船员家属向第三人索赔。
《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一书在解读第三十九条工亡待遇时列举了河南某法
院的一个案例,即该法院撤销了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批,法院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金中扣减死者家属已经受领的交通肇事者(第三人)支付的人身伤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没有法律依据,并责令河南工伤保险中心重新作出审批行为。
5、《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由于中国法律规定人的伤亡,赔偿权利人可依据合同,亦可依据侵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权利,故这一调整侵权法律关系的司法解释亦可调整因工受伤或者死亡的船员。
本司法解释对于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适用问题,因为本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此条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工伤事宜。
但对于因船舶碰撞等原因产生的船员伤亡事故,船员或其家属则可以按照本司法解释向第三人主张赔偿权利,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的两款规定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即当船舶碰撞责任是混合的,例如碰撞责任3/7开时,就必然存在《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司法解释同时适用的问题;或者船员伤亡责任完全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用人单位是否就可以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责任?这些问题需要由《工伤保险条例》解决,但在具体适用时,经常出现适用上的偏差。
6、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当中国船员发生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其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例如因与外轮发生碰撞等事故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还可以适用本司法解释。
本司法解释的优点是赔偿额度高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例如,本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计算到六十岁退休后再加十年,最高可赔偿80万元。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仅仅计算二十年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亦是计算二十年。如果一名30岁的船员死亡或者伤残,按照国内的计算方法,50岁以后的赔偿就望尘莫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