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辛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6.30
【字 号】辛政办字〔2021〕16号
【施行日期】2021.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辛政办字〔2021〕16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21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建立全覆盖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数据库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19〕104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冀国土资发〔2012〕74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十三五”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确定的重点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确权发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要求高,工作范围广,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周密组织,细化措施,稳步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登记原则。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规章规范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二)依申请登记原则。申请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房地权利一致原则。申请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及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一致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办理首次登记时,其地上建筑物同时办理。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办理。
  (四)分类处置原则。坚持“尊重历史、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类处置,依法妥善认定处理一户多宅、少批多占、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三、登记范围及相关政策
  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并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结构完整的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小产权房政策
  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本次调查成果重新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原证书在发放新证之前收回或注销;对于未建设的曾经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该证书;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住房,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不予确权登记。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权利人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登记发证。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河道管理单位有依法限制、监督有碍工程安全活动的权利。1988年6月10日后,凡在堤防和护堤地新建、扩建房屋均属违法行为,不予登记发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无论其土地权属,均属违法工程,不予登记发证。
  四、工作目标
  2021年12月底前,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力争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基本建成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五、方法步骤
  利用“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按照“政府统一组织,部门牵头实施,村组集中受理,乡镇审核批准,批量受理发证”的方式,先行试点,分步推进。
  (一)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全覆盖
  全面完成“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因规划拆迁、棚户区改造等尚未开展宗地或房屋调查的村庄,加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将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和权籍调查数据全部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统一管理,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建立全覆盖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和权籍数据库,搭建登记数据和权籍调查数据“一张图”。
  (二)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
  各乡镇负责组织所辖村庄,利用“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成果,按照“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确权到户、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等要求,通过“完善手续、确认合法、标注违法”的方法,对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进行调查清理。
  1.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结合作业单位逐户核对(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不动产单元代码等材料)。涉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籍调查成果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15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材料重新调查核实,如发现调查内容有误,应调整公示内容,并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