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政策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的国有土地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9.09
【字 号】日政发〔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的国有土地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意见
 
日政发〔2023〕6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为稳妥解决全市范围内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的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加快推动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维护众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省自然资源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产权确权颁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指导政策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105号)、《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日政发〔2015〕8号)等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建设、改造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我市当时行政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情况。
  (二)依法依规、保障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办事,凡法规政策明令禁止的,不纳入登记范围。从众迫切需要出发,把握主次矛盾,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众的利益关系。
  (三)简化程序、高效办理。按照“问题能解决、众能接受”思路,区别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的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情况,分类确定处置政策,推动问题解决。
  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包括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或出让土地,并且列入全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而拆迁建设的安置房屋:包括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居(社区)拆迁安置房屋,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居(社区)分户安置房屋,被改造村居(社区)集体办公、商业用房屋,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拆迁建设的安置房屋。
  三、登记政策
  (一)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屋,视为产权调换,原则上按照《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面积为基准进行登记,属于拆迁安置居民的,参照“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标准办理,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登记证明》,由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个人缴纳契税或享受契税减免税后,按照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村居(社区)建设的分户安置房屋,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城中村改造分户房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个人缴纳契税后,按照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二)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屋、分户安置房屋原则上五年后(按竣工验收时间)方可上市交易,2015年7月10日前竣工验收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2015年7月10日后竣工验收的,上市交易时间按竣工验收时间后延五年确定。
  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屋、分户安置房屋上市交易的,按照交易时点评估价格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等税费,再按照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规定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
  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对外出售的,不享受拆迁安置房屋政策,以竣工验收时间后五年为评估基准日,在依法完善用地手续,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及契税,一次性补缴拆迁安置房屋享受的各种规费、维修资金及税费优惠后,个人缴纳契税后,按照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城中村拆迁安置房屋、分户安置房屋中,自愿将土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方式的,可以申请划拨改办出让审批。以竣工验收时间后5年为评估基准日,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契税,按照不动产变更登记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办理出让时必须竣工验收时间满五年。
  四、登记程序
  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严格审核拆迁安置户名单,并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由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分别审核并盖章,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缴工作。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携带有关资料到区县、功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一)注销登记。拆迁居民或拆迁居民委托所属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持城中村改造拆
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中统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二)首次登记。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权籍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等进行首次登记。
  (三)转移登记。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持拆迁安置户名单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登记证明》、分户名单和《城中村改造分户房登记证明》以及被拆迁安置居民、分户居民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费完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转移登记。
  五、有关要求
  (一)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是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的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台账,列出时间表,挂图作战,分类处置,实行销号管理,确保应办尽办,快速推进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的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各区县政
府、功能区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依法依规开展范围界定、确权登记及上市交易等工作;同时严禁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解释和监督工作;负责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的城中村安置房建设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的审核和完善,城中村安置房改造计划的审核工作,档案查阅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协调对城中村安置房的用地、规划等手续进行审核,所属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城中村安置房办证资料的收取、审核、发证等工作。市税务局做好税费收缴政策的解读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完善工作;市信访局做好众信访集访化解工作;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落实属地责任,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辖区内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的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过程中的矛盾化解。
  (三)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或遗失的要及时补充完善,确系无法完善的,可参照省自然资源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产权确权颁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指导政策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10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要按照“并行办理”原则,坚持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项目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税费追缴、不动产证办理同步的“三同时”方式进行。
  六、其它事宜
  本次办证将未列入全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建设计划,但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或出让土地上,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而建设的住房纳入其中,参照村居(社区)或建设单位拆迁安置居民的和对外出售的情况办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8日。各区县、功能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的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细则。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