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环境保护局
的审批意见
淅环审【2020】22号
淅川县同宏筑路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重庆九天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3万吨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已收悉,经淅川县环保局联审联批会审查通过,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选址于淅川县大石桥乡磨峪湾村,占地面积3320平方米,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21.4万元。该项目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纠正。
二、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单位在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本批复文件、工程设计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满足各项环保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建设。
同时,针对该项目所在位置的环境特征,要求建设单位做到以下工作:(一)施工期
项目整改建设过程中根据环境攻坚要求做到“六个百分百、两禁止、三员”措施,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和恢复措施。
淅(二)营运期
1、废气。项目营运期产生有组织废气是骨料烘干、骨料配料、筛分工序,烘干采用天然气做燃料,各工序废气分别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搅拌系统及卸料产生的沥青
烟经过一活性炭吸附装置+低温等离子+UV光催化氧化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无组织粉尘,必须满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84号)及《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2019]25号要求)做到“五到位、一密闭”,同时必须按照环评要求采取的措施处理给料口设置移动式和料库设置固定式喷雾降尘装置,对原料、成品库房密闭、包装、物料转运要按环评要求密闭作业建设,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使其满足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浓度限值的要求。
2、废水。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排水系统要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作为农肥用不外排。
3、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一中标准2类区噪声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送附件垃圾中转站,化粪池污泥定期清掏用于周边林地施肥,除尘器粉尘及沉淀池沉渣收集后外售,不合格砂石料退还供应商;废活性炭作为危废收集后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
5、该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098吨/年、氮氧化物≤0.46吨/年。如果今后颁布严于本批复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或新的管
理要求,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或要求执行。。
三、项目建设要求:
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和运行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二0二0年五月七日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