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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转让协议∙【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15
∙【字 号】京教勤〔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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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勤〔2021〕10号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服务保障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我委制定了《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20年第3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4月15日
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以下简称“高校学生食堂”)的规范化管理,切实保证高校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全面提升服务保障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北京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食堂,是指高校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材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四条 高校是学生食堂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充分保障学生的就餐需求,提供安全卫生、优质平价、营养健康、便捷高效的餐饮服务。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高校应将学生食堂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学校绩效管理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全面提升学生食堂管理水平。
第七条 高校应全面加强对学生食堂工作的统筹领导,明确校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每年定期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学生食堂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第八条 高校应建立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学校后勤管理、学生工作、基建、财务、审计、保卫、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管理、宣传、团委、校医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生、教职工代表参加的学生食堂管理委员会,统筹学生食堂监督管理,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畅通学校和学生的沟通渠道,深入细致的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增进学生对食堂工作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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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高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学生食堂日常运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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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学生食堂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原材料采购与储存、食品加工制作与销售、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校验、食品存放与留样、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食堂安全保卫、财务、临时停电停水停气与公共疫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投诉受理、日常检查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
100周年建党贺词第十一条 高校新建学生食堂规划、选址及建设应与校内其它公共设施形成较为完整的校园生活区,便于学生和教职员工就餐;学生食堂周边道路要畅通,便于人员通行和疏散。
第十二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严格执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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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设置消防安全和应急疏散指示标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应配置齐全到位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正常;应做好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应制定完善食堂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 高校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招标采购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生食堂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采购食品及原材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学校应实行大宗食品及原材料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第十五条 高校应将保障学生食堂原材料足量稳定供应纳入学校总体应急工作预案,确保原材料安全稳定供应。
第十六条 高校自办食堂和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或档口)的食品及原材料采购应由学校统一管理。后勤管理部门对采购食品及原材料的质量卫生安全负责。严格禁止采购“三无”产品,严格杜绝腐烂变质食品及原材料进入学生食堂。
第十七条 高校应结合学生食堂原材料采购和供应实际,积极开展源头采购、规模采购,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形成稳定的原材料采购供应渠道。
第十八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经营,不得无证经营,不得超出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伪造、涂改、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营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对拟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生食堂的社会餐饮服务单位,应对其经营能力、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企业资质、社会信誉、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人员素质和健康状况以及抵抗市场风险能力等进行资质审定后,以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
第二十条 高校应与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堂管理服务、稳控饭菜质量和价格以及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以及上级稳控饭菜质量和价格的相关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学生饭菜质量和价格稳定以及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学校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与学生食堂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制定食堂成本核算和定期公开制度,成本核算要坚持公开、透明,学生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应低于市场同类同质同量餐饮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孔令辉和马苏结婚了吗 高校应加强清真食堂(清真窗口)的管理,切实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办好清真食堂(清真窗口)。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将学生食堂信息化建设纳入智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管,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要优化食堂线上餐饮服务功能,为师生生活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节能环保相关要求,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灶具和节能节水餐饮设施设备,保证油烟排放达标,积极开展节水、节电、节粮宣传。
第二十五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厨余垃圾源头减量管理,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按照相关规定减少不可降解塑料袋和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餐盒的使用,宣传引导就餐师生践行垃圾分类。
第四章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第二十六条 高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高校应将食品安全做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校园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高校应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利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二十九条 高校应建立并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后勤管理部门及餐饮管理部门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校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学生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学生食堂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负责作业环节的食品安全工作和卫生质量。
第三十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原材料采购供应、食品加工制作、备餐销售、包装储存、从业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及维修保养、餐饮具清洗消毒与保洁、餐厨废弃物处置、冷链食品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留样管理、环境卫生以及自检与报告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高校学生食堂须达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和“阳光餐饮”工程建设的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主动在食堂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资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主要食品原辅料价格与采购来源、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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