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加盟合作细则
目录
一.合作双方 (3)
二.前言 (3)
三.名词定义 (3)
四.加盟合作费用 (5)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6)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0)
七.日常维护及更新 (15)
八.审批及授权 (15)
九.流动资金和银行帐户 (15)
十.转让 (16)
十一.权益保障 (16)
十二.合同终止及争议解决 (16)
十三.保险 (18)
十四.反商业贿赂条款 (19)
十五.不可抗力 (19)
十六.权利保留 (19)
十七.保密条款 (20)
十八.其他 (20)
加盟合作细则
一、合作双方
管理方(以下简称甲方):深圳市维也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加盟方(以下简称乙方):同“加盟合同”之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合作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酒店事宜,签订了《加盟合同》,并一致同意遵守以下加盟合作细则:
二、前言
2.1 甲方为一家经营“维也纳酒店(SZVIENNA HOTEL)”品牌的高品位、高性价比的商务酒店连
锁公司。根据乙方之申请并经甲方评估,在乙方认可“维也纳酒店”连锁经营模式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中的所有标准)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乙方在位于加盟合同所约定的区域范围内非独占性地使用“维也纳酒店(VIENNA HOTEL)”品牌、甲方拥有知识产权之管理标准及技术,并在甲方指导下开展经营活动。
2.2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将酒店进行独立工商注册登记的,酒店在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后自动取代乙
方成为本加盟合同的委托人,合同内容不做任何修改;乙方同意为履行加盟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名词定义
除加盟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各项定义均适用于本细则、加盟合同及有关附件(含补充协议):
1.“酒店”指加盟合同所确认的加盟酒店,即乙方拥有完全使用权和独立合法经营权的位于
加盟合同所约定区域的酒店。
2.“商业标志”一词是指甲方目前使用的商业标志以及所有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维也纳酒
店、维也纳三好连锁酒店、Vienna Hotel、合用名称、设计、标识等或有关该等事项而使用的权利。
3.“标准”一词是指甲方不定时采用或修改的所有用于酒店经营的标准、规范、手册、指南、
计划、规格、指示、图表、设计等其他文件,以及在加盟合同期间内所有质量、设备、材料、外观、体积、设计、人事安排、服务、程序等各方面适用的标准及所有其他必要标准。
4.“手册”一词是指甲方经营管理的书面规范性文件,如“运营手册”等。
5.“不可抗力”一词是指加盟合同中任何一方在签署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怠工、破坏、纵火以及其他非甲乙双方可合理控制但严重地影响酒店经营之事件。
6. “品牌使用费”一词是指乙方同意委托甲方管理乙方的该酒店,并为此而向甲方缴纳的一
次性(不可退还)的服务费用。用于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开业指导、系统设置、人员培训等酒店筹备过程中的各种服务,以确保加盟酒店的硬件标准和开业规范同维也纳标准保持一致。
7.“加盟保证金”一词是指甲方为确保乙方履行加盟合同,并向乙方收取的一次性的保证金。
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有违约行为,则加盟合同期限届满后,扣除乙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后由甲方无息返还乙方。
8.“加盟服务支持费”:指为确保乙方加盟酒店的经营和管理能达到并符合标准,而在加盟酒店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由甲方所提供的各项管理、服务、支持、指导、检查、督促、咨询等而向乙方每月收取的服务支持费。
9.“工程筹备期”一词是指加盟合同签订后,乙方工程改建至工程竣工之日,甲方工程项目顾问为乙方提供服务、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期间。
10. “酒店总收入”一词是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定义的、属于本酒店管理范围内所产生的各类收益和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由经营本酒店所有客房、洗衣、电话、餐饮、会议、商务中心、保险赔偿(赔偿营业收入的部分)获得之收入,包括以现金、支票、信用卡及其它支付方式(包括已支付或尚未支付、
已收取或尚未收取),此收入不包括电话费、外包洗衣费、赔偿费、废品收入、销售维也纳会员卡所应得之收入。11.“入住率”一词是指酒店实际入住的客房数除以酒店可供入住的客房数(扣除豁免维修房),按日历月计算,计算方法为:(月过夜房出租数+月全日租出租数+月白日房出租数+月半日租出租数/2 +钟点房出租数/2)/月可供出租房数(扣除豁免维修房)。有关房型定义:过夜房:前一天早上6时后入住至第二天中午14时退房,收取一天房租;全日租:超过下午6时退房而收取全天房租;白日房:从早上8时入住至晚上6时前退房收取特定价格房租;半日租:超过中午14时退房而收取半天房租;钟点房:入住时间在3小时内,收取钟点房租。以上房型的定义可能由于市场的原因而有所变化,甲方有权进行调整并在维也纳酒店集团内施行,乙方酒店应遵照执行。
12.“平均房价”一词是指酒店的过夜客房销售收入除以过夜客房出租间夜数。
13.“CRS预订费”一词是指由甲方CRS中央订房系统输送给乙方酒店的订房(包括持甲方会员卡通过CRS  入住的客人),乙方按一定费用标准支付给甲方的CRS预订成本费(净佣金,不扣税)。
14.“维也纳会员卡”一词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统一制作发行的维也纳酒店各类会员卡:包括维也纳钻石卡、维也纳至尊钻石卡等。乙方应遵守甲方对外发布和不时制定的会员卡制度及推广政策。
15.“酒店管理系统”一词是指由甲方自主开发的管理系统软件,主要有酒店PMS系统软件(包括客房前厅、销售等模块)、电话计费系统软件、全国中央预订系统(即CRS)接口软件、管理分析系统平台、
账务系统等。
16. “书面整改单”一词是指在发现问题后,在甲方相关部门或甲方派驻到加盟酒店的总经理书面/邮件提出整改要求后,乙方仍不整改;或问题较为严重,影响酒店运营的情况下发出的“书面整改单”(发出时应列明所发生的问题,要求整改的内容及限定整改的时间)。乙方接到“书面整改单”后,应在限定的时间里完成整改,并以书面方式回复。回复中应列明整改结果及所采取的措施。
17.“摘牌”一词是指在三个月内累计三次发出书面整改单通知后,而乙方仍未执行或未获结果,或问题发生的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到甲方的声誉,则予以摘牌,即甲方单方面取消乙方的加盟合作资格。乙方自“摘牌”之日起即不再具有甲方的商业标志使用权,应立即停止使用维也
纳酒店的名称和带有维也纳酒店标识的所有物品,同时结清应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但是已向甲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均不予退还。
18.“甲方总经理费”一词是指乙方支付由甲方所派驻到乙方工作的总经理费用,包括工资、
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各项补贴(包括但不限于异地外派津贴等)。甲方总经理在经营加盟酒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通讯费、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差旅费、工作餐费等)则由加盟酒店按实列支。
19.“维也纳酒店岗位工资标准”一词是指由甲方根据维也纳酒店的标准并结合乙方酒店所在区
域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的酒店各岗位基本工资标准,但不包括酒店按国家规定所应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各项补贴等。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物价及工资上涨幅度等因素进行调整,调整的幅度应按照维也纳酒店集团的统一标准并结合乙方当地的实际情况执行,有关情况应提前知会乙方。
20.“违约行为”一词是指:合同一方不执行合同,或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仅限
于拒绝或忽视向甲方支付所欠款项、拒绝或未及时向甲方提供规定的财务资料、报送不真实的财务资料、拒绝甲方或其代表按规定检查加盟酒店、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取得信贷或为甲方招致法律责任、向竞争者转让加盟经营的客户或业务、有损甲方商誉的行为、转让加盟经营的技术资料并应用于非加盟经营业务、不按加盟合同约定配合甲方工作,或无视甲方的运营规范、规定,随意干涉甲方对加盟酒店的正常管理和运营,由于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等。
21.“酒店开业日”是指酒店建成,并举行开业仪式这一天。其基本条件为:
⒈酒店所有设施、设备、物资、环境等符合开业之需求;
⒉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各种证照和手续齐全,并取得正式住宿服务发票;
⒊酒店经营专用银行账户已开设并已注入合同规定的营运资金;
⒋甲方工程和运营验收合格后,正式通知乙方开业。
5.试运转或者试营业的计算日为pms第一笔收入为计算起始日。试运转或试营业前提条件必须是酒店已经取得消防验收合格,并且在甲方对酒店的工程和运营开业条件进行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才可以实施,酒店试运转期间的所有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负责。连锁酒店加盟条件
22.酒店开业验收”一词是指甲方为确保加盟酒店工程改造质量和开业准备及各项服务质量达到甲方硬件手册、开业手册和相关运营手册的标准而进行的酒店现场检查和验收,酒店开业验收分为工程验收和运营验收二个方面。开业验收合格后,加盟酒店方可视为具备对外营业的基本条件。
四、加盟合作费用
1.加盟管理顾问费:双方同意按人民币3000元/间的标准一次性收取,签约时按双方确认的客
房数收取,开业后按照通过甲方开业验收后的实际客房数计算,多退少补。乙方需将该加盟管理顾问费自加盟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该款项到账日为合同正式生效日,甲方应自该日起启动顾问服务;逾期则视为乙方放弃加盟合作。若需要补足相应费用乙方应于开业前补足,乙方未能补足相关费用的,加盟酒店不得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