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天津航海2021年第2期
崔正昊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分析其与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公约的关系,厘清二者的界限,文章建议将船舶司法出售的有
关规定统一纳入专门的文书中,并提出草案后续采用国际公约的形式具有实际意义。
关键词:船舶司法出售北京草案国际公约
0引言
为减少船舶司法出售的不确定性,调整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问题的《关于船舶外国司法出售及其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简称《北京草案》)近年来有序进行。然而,要从文书草案上升为国际公约,还有
很长的路要走。在船舶司法出售领域,业已存在相当数量的国际公约。如涉及船舶优先权与抵押权的1926年、1967年和1993年公约,就实现这两种船舶担保物权的方式上,已经规范了船舶拍卖的司法程序、内容及形式、拍卖价款分配及通知等问题。而且草案制定过程中也参考了这些公约的相关内容。这导致草案与上述公约的调整内容存在部分交叉和重叠,故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文书之间的关系,保证草案尽量不与其发生冲突。值得考虑的是,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公约中,是否有必要包含强制司法出售的规定,或者说,有关船舶司法出售的规定是否不应被写入前述公约,而应被纳入有关船舶司法出售的专门公约才更加恰当为此本文通过对比研究,梳理《北京草案》与上述国际立法的异同,旨在使之与各文书协调互动,助力《北京草案》迈向《北京公约》。
1《北京草案》应取代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公约的重叠部分
关于船舶司法出售的适用,《北京草案》的范围要比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公约的范围更广。尽管如此,《北京草案》与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公约也颇有渊源,特别就两种船舶担保物权而言的船舶拍
收稿日期:2021-01-11
作者简介:崔正昊(1994-),男,内蒙古人,硕士,研究方向:海商法。卖,《北京草案》可以说是效仿了公约的内容。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1926年和1967年国际公约并未得到海运大国的参与和认可,而后续的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在船舶司法拍卖通知对象、内容
及形式、拍卖价款分配、拍卖程序效力等方面加以完善和细化[2]。因此,与上述公约相区分,无论对《北京草案》内容的完善还是后续的生效都有现实和理论意义。
1.1船舶司法出售的通知
1993年《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了关于船舶司法出售通知的内容,这一部分得到了《北京草案》的沿用,并规定的更加系统以解决实务中的问题。就通知的发送方而言,除了在《北京草案》中规定不仅可以是司法出售国主管机关,还可以是“造成类似司法出售的诉讼程序的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外,两版修订本对此都没有规定。就通知适用的法律而言,《北京草案》的谈判过程几经反复,考虑到其与《送达公约》的互动作用,第一修订本第3条在司法出售通知书中删去了适用法律的规定。然而,随着第二修订本中将公约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根据司法出售国法律赋予买受人清洁物权的司法出售,因此对司法出售通知的要求也适用司法出售国的法律。
与1993年公约相比,在第一修订本中,通知对象里增加了一项“准予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的任何国家的船舶登记处的登记官”,并对船舶优先权、抵押权和其他已登记担保权持有人的规定加以细化。第二修订本中又增加了“登记的光船租赁人”,并将船舶所有人限定为当时的船舶所有人“The owner of the ship for the time being"。就通知应采取
《北京草案》的进程一与相关国际公约的协调互动崔正昊53
的书面形式而言,相较1993年公约第11条,第一修订本第3条既沿袭了1993年公约的“任何电子方式”,也具体化了“其他适当方式”,如通过挂号信或快递、以被发送通知人所同意的任何方式,也有与诸如《送达公约》等衔接的方式。第二修订本基于依靠司法出售国国内法的要求,删去了这部分规定。采取依照国内法处理的方式简化了《北京草案》的规定,从而规避了一些复杂的问题,如送达通知的方式与《送达公约》的衔接。另外,虽然三个《北京草案》文本的具体表述和安排不同,但就通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等要求而言,也是以1993年公约为基础构建的。
1.2船舶司法出售的效力三年级下册语文期中试卷
与1993年公约第12条规定的船舶司法出售效力、出售价款分配的特殊事项、船舶司法出售证书的签发及效力等内容相比,《北京草案》的内容则更加详细,分别规定在第4、5、6条。首先,关于效力和效力条件的规定大致相同。船舶司法出售的主要效力是司法出售前存在于船舶上的任何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权利和利益归于消灭,买船人获得船舶的清洁物权。而取得出售效力的先决条件有两个:一是司法出售之时船舶实际处于司法出售国管辖范围内;二是司法出售是根据司法出售国法律和《北京草案》中所述的通知要求。然而,《北京草案》第二修订本将适用范围限定于根据司法出售国国内法赋予清洁物权的司法出售。与1993年公约第12条第1款(a)项相比,《北京草案》第4条第1款(a)项里多了“实际”(physically)二字。并非所有的法域都要求船舶应当实际处于司法出售所在国的领土内,之所以将“实际”一词加入《北京草案》并在两版修订本中保留,是为了表明主管机构对船舶行使
实际控制的能力。至于是否整个司法出售程序的进行过程中船舶都必须处于所述领土内,笔者认为,司法出售的时间是指主管机构下令出售船舶的时间,即主管机构下令出售船舶的时间内船舶处于司法出售所在国的管辖地域内。其次,关于效力例外的规定不同。1993年公约规定经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拥有人同意由船舶购买人承担上述担保物权的话,则不发生强制出售的效力。强调了抵押权人等担保物权人同意的环节,体现公约侧重保护享有船舶上担保物权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与公约不同的是,《北京草案》及第一修订本规定除非购买人自己同意承担司法出售前的相关抵押或担保,则不发生司法出售的效力。这显然与《北京草案》的初衷之一“保护买船人利益”有关。然而,基于《北京草案》第二修订本将文书适用范围调整为根据司法出售国的国内法(已经)提供了清洁物权的司法出售,故在其第6条(司法出售的国际效力)中删除了这一例外情形的表述。最后,1993年公约在本条也规定了“出售所得款项”支付的具体顺序的几种优先情形以及主管当局出具证书和注销登记、重新登记的内容,但条文表述比较简短,均规定在第12条中。而《北京草案》对司法出售证书和船舶的注销登记与再登记分别用单独的条文规定,即其第5条和第6条,相对全面和系统。
任泉个人资料从以上归纳来看,虽然1993年公约也涉及了“船舶司法出售的通知”和“船舶司法出售的效力”等问题,但考虑到其解决的仅是以行使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为目的的船舶司法出售,且对于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承认问题留有空白。加之1993年公约尽管已生效,但至今仍不能算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成功国际公约。此外,《北京草案》就二者交叉重叠部分并没有与前述公约采取完全相悖的做法,反而更加细致
化,更加完善。为日后操作的一致性,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逐渐统一适用《北京草案》最终形态的内容。再者,船舶司法出售有关问题并不限于强制执行船舶优先权或抵押权的目的,还有导致船舶司法出售的其他求偿情况,例如货物灭失或损坏等各种情况。而且,《北京草案》就船舶司法出售的构建不仅涉及司法拍卖的程序事项,还涉及到了对获得清洁物权的承认及拒绝承认的情形,更有承认根据买船人选择的注销船舶登记等各方面的内容。笔者以为,《北京草案》对于船舶司法出售及其国际承认等一系列问题的回应,更具体系性和完整性,有关船舶司法出售的规定不建议个别的规范在前述公约,而应被纳入有关船舶司法出售的专门公约或文书中。
2《北京草案》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kara成员
《北京草案》最终是釆取国际公约、示范法还是其他形式,目前仍无定论。主要的争论无非是制定公约还是示范法,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是否有约束力。一方面,国际示范法是指一些国际组织或国家在国际活动中为获得更多的方便或因一些事物的需要制定,而为尚未形成的法律体系做出一些铺垫或基础的法律文献。如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该示范法没有强制执行力,供各成员国制定国内法时参考之用。另一方面,国际公约通常指
54天津航海2021年第2期
许多国家或在国际组织的主持下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通过多边谈判方式缔结的
多边条约固。如在联合国主持下签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约定必须遵守”是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法则,且符合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目前,各界对于《北京草案》的命运似乎期待其成为一部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公约。正如有的学者认为,《北京草案》不仅将成为国际社会制定有关国际公约的基础,同时也将成为各国制定相关国内法时不可忽视的参考资料[4]。笔者也同意《北京草案》后续迈向《北京公约》。理由如下:
1)尽管如1993年《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国际公约》等也涉及到船舶司法出售的部分内容,但其规范范围较窄,且公约本身未被广泛接受。《北京草案》内容可以填补上述公约的空白之处,作为一个专门的国际文书而构建完整的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体系;
2)考虑到船舶是一种价值和吨位都较大的特殊动产,具有不动产的法律属性。而且商船队对于一个主权国家具有特殊意义,即战时可作为一国参战装备。加之在国际法上船舶可能是一国领土的情况,使得船舶具有一定的主权性。所以各国对于船舶都持有谨慎的态度,涉及到船舶在外国的司法出售及后续的国际承认,其意义也非同于一般的动产。故将船舶外国司法出售的效力交给各国国内法,并不能解决目前的困境。而将其制定成为一个国际公约,更有助于解决实务中船舶外国司法出售的难题;
3)船舶司法出售是实现各种海事或非海事债权的途径,其并非一个简单的课题。《北京草案》成为公约,也将有利于各国司法实务中困境的解决,满足业界的需要、保障船舶海洋运输体系、促进国际贸
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是学什么的?易和世界经济发展。甚至对于各国国内立法都将有所启示,使得相关法律概念、程序制度得到全球的统一化;
4)国际示范法系一种软法,缺乏约束力,各国可以随意选择是否予以采用。如果《北京草案》采用示范法形式,虽然也可给予各国立法范本,然而其不具有国际公约的优势将导致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效力仍然存有法律上的不确定性,这似乎违背了《北京草案》的立法目的。因此,笔者建议未来将其制定成一部国际公约更为合适。
3结束语
笔者认为对于船舶司法出售及承认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加之已规范船舶拍卖的公约适用范围有限且着墨甚少,为日后操作的一致性,有关船舶司法出售的规定最好被纳入到一个专门公约。另外,基于实践中困境的考虑及船舶这一财产的特殊性,建议《北京草案》后续釆取国际公约的形式。目前,参加会议的国家多数赞成文书草案将来应该成为公约,这标志着《北京草案》在成为正式国际公约的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参考文献
[1]李海.对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海商法网络红人帅哥杨子浩
年刊,2009(1)
[2]范晓波、李倩.各国对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草案二稿的评
论[J].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4(1)
[3]王铁崖主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13
[4]李海.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最新成果:北京草案[J].中国海商法研
%,2014(3)
2W WW W W WW W WW W WW W W W WW W W WW 插讯
专家预测,干散货航运市场并未进入“超级周期”
近日在新加坡海事展上,业内人士表示,大宗商品运输并未迎来“超级周期”,但周期性好转已出现,承运人在可预见的未来仍能保持乐观。
IHS Markit副总裁Rahul Kapoor指出,中期内大宗商品需求仍将保持稳定,中国因素是主要驱动力,良好的供需基本面共同支撑市场的增长。
在当下和可以预见的未来,中国将继续成为市场的关键驱动力。过去10年,航运业处于低谷,有的企业破产,有的企业转行,但今天的情况已不同,过剩运力已经得到缩减,这是市场预判的基础。
IHS Markit的研究表明,干散货船手持订单量与现有运力之比已接近数十年来的最低水平,且新造船订单不太可能出现大幅反弹。Kapoor表示:“受制于环保法规,运价的上升不会带来新船订单的大幅增加,目前的新订单主要用于船队的更新。”在他看来,随着干散货运价的上升,未来几年企业的盈利曲线也将随之上升。但他同时警告称,干散货航运业需要关注印度的疫情及其经济的复苏。
从船型看,Kapoor认为短期内巴拿马型和超巴拿马型运价看跌,而好望角型运价将继续上行,总体而言,今年干散货运板块获得的收益将好于往年。IHS Markit预计,目前的周期性上升趋势将至少保持两年时间。
上海金属市场(SMM)总经理Ian Roper也认为,市场并非进入大宗商品的“超级周期”,而是一个全球补货周期。从中国的大宗商品生产情况来看,Roper预计2021年中国钢铁产量将再次增长,但从长期来看,这一增长将面临挑战。
根据Roper的预计,2021年全球海运铁矿石供应量将增长8000万吨,但这仍将取决于中国的政策支持。他指出,中国“十四五”期间,城市化进程放缓,大型项目减少,而且碳减排方案将导致五年后的中国钢铁产量下降,铁矿石消费也将随之减少。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