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明初立法思想和立法过程
一 立法原则 明刑弼教,重典治国
    治乱世用重典
重典治吏 明初建立,元的势力以及地方好强势力都在压迫人民,朱元璋起以前看到底层官吏不恤民,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认为元朝纲纪废弛,法制败坏,姑息官吏犯罪的根源。
明刑弼教 同时强调礼的作用,《大明律》中列出了八礼图。要求立法简明,立法有一定的继承性,继承了唐宋的东西,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因时制宜。要遵循天理,礼法情(天理人情国法)的结合,在立法方面也强调,在司法方面更加突出。
二 立法概况
1明代一般以律令为主,称为《大明律》,但是明律的制定有一个过程。
吴元年律 朱元璋首先打下武昌,建立了吴的势力。吴元年制订,律二百多条,吏、户、礼、兵、刑、工。一开始只是作为指导性的内容,手下大臣解释法律的含义,叫做《律令直解》,后来被吸收到法律中。
洪武七年律 制定的时间可以说是六年律,颁布的时间是洪武七年。篇目和唐律相同,条数比唐律多,唐律502条,洪武七年律606条。内容上相较于唐律有很大的变化。
洪武二十二年律 重新修订了律条,选择了条例放入《大明律》中。名例为首,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进行了删并,条数有所减少。460条基本定型的法典。
洪武三十年律 强调律条是不可更改的,如果有人要提出来修改条文,就要把谁杀掉。把大诰147条附在律后面。洪武三十年的律已经定型了,条文再也没有改变。特点是比唐律简明,立法技术方面比较系统。
    名例律:47条 总纲
    吏律:职制、公式,共33条,官吏公务方面的法律规定
    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共95条,民事和经济方面的规定
大明律    礼律:祭祀、仪制,共26条,维护礼治方面的规定
    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共75条,军事方面的规定
    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共171条,关于诉讼和处罚各种刑事犯罪的规定
    工律:营造、河防,共13条,关于工程兴建和水利交通方面的规定
2明大诰
诰是君主对下属的命令,训诫,最初源于《尚书》周公“陈大道以诰天下”。朱元璋自己亲自编订的大诰。分为四编《大诰一编》74,《大诰续编》87,《大诰三编》43,《大诰武臣》32共236条。有典型的案例,重刑法令,对臣民的训导。属于刑事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
特点:以惩治官吏(一百五十多条)和豪强犯罪(三十多条)为主,对律中的原有罪名加重处罚,滥用律外之刑。刑罚都比较残酷。
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为了达到编制大诰的目的,还采取了各种手段加以宣传和普及,明大诰是空前普及的法律规范,在当时的要求下无人不知,要求每户都有一本。只要有明大诰,犯笞杖徒流的罪行,处罚减一等,若没有就加一等。后来没有的,即迁居化外,各级学校教授大诰,科举考试有此内容。在乡民集会上宣讲大诰,拿大诰至京城呈控(上访)无需路引(通行证)。
朱元璋死后,大诰并不为后世完全重视,不再使用,但是作为一项法律规定还是附在了大明律后面起威吓作用。
3明初的条例
出现的原因是因为朱元璋不允许修改《大明律》,后世皇帝想要修改就通过条例的形式来进行,条例的颁布形式比较简单,使用更加灵活。内容更加详细、具体、实用性强。由臣下议定,皇帝批准,更简便灵活。
《真犯杂犯死罪条例》《充军条例》《抄家条例》《赎罪条例》
明孝宗 弘治年间 《问刑条例》 形式方面
明神宗 万历年间 将三百多条例附于律后,作为律的注解
4会典
    明英宗正统年间至明孝宗弘治年间编订,明武宗正德年间编修颁行,后经世宗、神宗重修,称《大明会典》,分六部来编写,类似于现在的行政法典,用古代的话来说就是典章制度,各个部门典章制度的汇编。
    各行政机关的职掌、沿革、事例、章程、法令、典礼。
第二节 法律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 重其重罪,轻其轻罪(明律与唐律相比较)
    明律参照唐律而制定,而清人薛云生指出“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
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谋反谋大逆 唐律本人不分首从皆处死刑,十六岁以上父子处死刑,其余人不处死刑;
明律本人处以凌迟,其祖父母、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以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十六岁以上者,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等级残废,一律处斩刑,女性亲属没为奴。
强盗罪 唐律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一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依情节轻重而定)
    明律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对情节轻重不重视,牵连范围广,处刑重)
原因    1法律长期发展变化的结果
2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大大加强,更重视处罚政治性犯罪及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 严法整饬吏治(与朱元璋对元朝弊政有切身体会有关)
    1奸党罪
    防止官吏内外勾结,徇私舞弊,整治吏治,加强君权。没有确定的内容,任意性强,容易被滥用。
    禁止结交内侍官员,禁止侍臣、后妃、外戚过问干预朝政。结果造成了宠幸宦官,造成冤假错案,皇帝过分猜疑当朝官员。
    2惩治贪官
    六赃罪(始见于唐律) 唐律疏义将六种罪并列,以累计赃物数额论罪。
唐律六赃
    (1)受财枉法(官吏收受贿赂在处理公事时违法) 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处以绞刑
    (2)受财不枉法(处理公事是不违法) 一尺杖九十,两匹加一等,三十匹处加流刑
    (3)受财监临(收受自己部下以及辖区内百姓财务) 一尺杖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则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行贿者减五等处罚,最高至杖一百,强行索取加一等,准枉法论。
    (4)强盗(以威吓或以暴力取得他人财务) 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持杖不得财,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斩。
    (5)窃盗(潜行隐面盗取他人财务) 不得财笞五十,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年,五十匹加役流。
    (6)坐赃(非法所得) 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最高至徒三年,给予者减五等。
        如向老百姓借衣服三十天不还以坐赃论。
    以赃物多少为主要衡量标准。
宋代 窃盗处以死刑,赃物满五贯足文处死刑。盗贼的生死与所盗之人相关。
    强盗赃物满三贯足文处死刑。
明代 强盗不再在六赃之列,不得财,杖一百流三千里。得财,斩。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坐赃,窃盗,监守盗,常人盗。
明朝东厂西厂
    处罚管理受赃的条款增多,大诰中明律中不处死刑的多处死,如受财不枉法。
    民拿害民官吏制度:对于扰民害民管理允许民间高年有德者率精壮拿上京来,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
法外措施: 1剥皮实草 贪赃达银六十两以上,枭首示众,剥皮实草。皮场庙,剥皮实草袋。2立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得到宽宥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
    官吏畏惧法律,廉洁爱民,打击害民官吏,缓和社会矛盾,有利于专制廉政的建设,增强国家实力,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 刑罚制度
    笞:荆条 三尺五寸107cm
杖:1m小头 0.68臀杖
徒:一年杖六十 每一等加一十 三年杖一百
流:附加杖一百
凌迟:有关罪名十三项
枭首
1充军刑
    明代作为正式刑种,制度化,介于死刑和流刑之间,服苦役,作为军户。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分终身(本人充军到死,死后刑罚执行完毕),永远(本人死后还罚及子孙)。
2廷杖
    隋朝时出现,明朝制度化,皇帝亲自下令,对象:朝廷上的官员,施刑者:锦衣卫,监刑:司礼监太监,地点:朝堂。
3枷号
广泛的滥用,木枷惩罚示众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明代的枷号有断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之分。刑期为一月、二月、三月、六月、永远。枷号重量从十几斤到几十斤不等,最重的一百五十斤。
4法外刑 因罪处刑(多为明初使用);审讯用刑
第三节 司法审判制度
一 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设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审理京师地区案件和官员,审核地方徒刑以上案件。尚书,左右侍郎为正副长官。
    大理寺:主管案件复核,平反。下设左右二寺分管京师和各省。
    都察院:主管监察事务,有权力参与审判事务,特别是三司会审。又称“风宪衙门”。
    三司会审:刑部主长官和另外两部门壮观共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最后交给皇帝裁决,慎刑,互相牵制,加强皇权。
2地方司法机关(三级设置)
    提刑按察司使,审判案件,复核流以下案件,对不清楚的案件可以驳回复审。
    府、直隶州 行政司法合一,审理轻微案件、重大案件上报
    州县 行政司法合一,侦探,拥有审判权利(明代的一大特点,同时也被视为一大弊端)
3特务司法机关
东厂 指的是宦官的组织,一开始设立的是东厂,明成祖时设立,因其在皇宫的东南门外而得名。明成祖是夺取的王位,建文帝时宦官能够听到商量的政治情况,为了夺取天下在皇帝跟前安插了很多内线,夺得了皇位后并没按照朱元璋不允许宦官干预政治的法律,而是继续刺探,宦官逐渐做起了审判的事情。
西厂 明宪宗时设立了西厂,新皇帝对原来东厂的组织太过于庞大不好控制,让自己的亲信宦
官又组织了一个西厂,权利大到可以监督东厂。
又设置了内行场,后设的权利往往比前面的要大。
厂审判之后还是要送到刑部去执行,更多的审判的是政治性案件。
锦衣卫 是皇帝的亲军,设立镇府司,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权利小于厂。
特点 厂卫常常“奉旨行事”,其裁决其他的司法机关不能更改,另外一个特点是其不受法律的约束。一边认为明代灭亡就是因为宦官参与政治。
二 诉讼制度
1管辖
明确地域管辖和身份管辖
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告到被告所在地官府)
          轻囚就重囚(几个被告在不同的地方,早罪名最重的囚犯所在地审理)
          少囚就多囚(罪名相同时)
          后发就先发
身份管辖:军户 由各地驻军机构自行审理
          军户与民户之间的诉讼 驻军机构与地方机构会同审理
2加强诬告罪处罚
诬告笞罪 加二等处罚
流、杖、徒罪 加三等处罚
死罪 杖一百流一千里 若被诬告者已经被处死或在审讯中死亡,诬告者处死刑
3起诉制度
    (明中期及以后)明代为悉讼,除规定一些措施调解,还对起诉时间做了规定,为限制诉讼,创立诉告日(听讼之日),三六九日
三 审判制度
地域管辖 互相牵连的案件,两地相距三百里
1刑讯
重罪 犯罪人在赃物、证明齐具的情况下不招认可以刑讯。 讯杖
    明律里对拷囚没有数量和次数的限制,容易出现屈打成招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