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朱熹对明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学号:1204011037    姓名:胡赫珏    班级:12级法硕(非法学)
摘要:朱熹是我国封建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思想包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后代影响深远。作为朱熹死后的第一个朝代——明朝,受到他的理念的影响是最为深刻的。明代的法律制度与朱熹的思想之间有着不可磨灭的联系,本文旨在从朱熹的几个重要观点出发,阐述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
关键字:朱熹;明代;法律制度
朱熹(公元1130----1200),字元晦,号晦庵,晚年称晦翁。祖籍江西婺源。,他学识渊博,一生中绝大部分时间从事讲学和著述,是南宋时期著名的思想家。他继承了“二程”的理学源流,提出了许多对后代影响深远的精辟见解,尤其是其“存天理,灭人欲”,“三纲五常”的观点,更是为历代统治者所推崇,将中国的封建思想推入了一个狭隘的角落。
我认为明代的法律制度与朱熹的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程朱理学在明代已经发展到了很高的水平,是规范社会秩序,禁锢人民思想的主要武器。明太祖朱元璋提出“刑乱国用重典”开启
了明代重刑主义的闸门;厂卫机构的设置,是这个政权的又一变态的体现。当然,明代的法律制度也有许多可取之处,譬如“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坚持“亲属相隐不为罪”原则等。那么朱熹的理论思想中,哪些火花对明代的法律制度的设产生了影响呢?
一、“人治”思想
朱熹认为,“立法大抵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因此就要求有高素质的人才来制定法律,而法律同样也是靠“人”来执行的,所以他认为,人比法律更为重要。基于这个思想的考量,明代统治者设立了严格完备的科举考试来选拔官吏的制度,并建立了严密的官吏考课制度和监察制度。大力推行教育,设立国子监,以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其二,明代法律的制定大多由统治者下令颁布施行。由于《大诰》的内容包括朱元璋亲自神力的案例;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以及新颁布的重刑法令,那么,《明大诰》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也就不足为奇了。朱元璋颁行《大诰》并着重推行,旨在希望全国人民能够知法守法,是中国历史上最为成功的普法活动。他要求从社会底层,从基层百姓做起,严抓法制意识,意图从思想上减少犯罪的产生。
其三。法律不但需要全民的遵守,更需要得力的人执行。在这种需求之下,享有侦查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刑等种种司法特权的厂卫便应运而生了。厂卫包括锦衣卫、东厂、西厂和内行厂。正如《明史 刑法志》所书:“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厂卫组织掌握了实际的司法权力,其地位远在三法司之上。
我认为厂卫的存在就是一个皇权过于集中而产生的变态的产物。统治者无法通过政治、法律、教育等正统手段来达成全民共通意识的统一,便通过这本不应该存在的机构来作为自己的爪牙,钳制思想,钳制言论。这在间接反映了统治者的胆小懦弱,他个人和政权无法强大,但是还要达到控制人的目的,那么他就扩展自己的羽翼。不过,依照黑格尔“存在即合理”的观点来看,厂卫的设置似乎成为了巩固皇权的必要手段。
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最早出自《尚书 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宋代以降,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做了新的阐释,有意提高了礼与刑关系中的刑的地位,这意味着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
刑辅——明朝东厂西厂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经朱熹阐发的“明刑弼教”思想,实质上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理论依据。明初统治者正是通过确立了“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原则来认识德礼与政刑的关系的。朱熹提出了“以严为本,以宽济之”的主张,要求恢复肉刑,限制赎刑。于是,这就造成了明代统治者创立和加重了多种罪名和刑罚,以加强政刑,维护统治。如奸党罪,仅洪武年间,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就达几万人,反应了皇权专制的极端发展。
清人薛允升认为明法“轻其所轻,重其所重”。一方面,明朝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另一方面,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较唐律来讲有所减轻。如充军刑,廷杖,凌迟,这几种刑罚的设立,都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朝臣,罪犯所受的刑罚。尤其是凌迟,《大明律》中共有13项罪名适用凌迟刑,如《大明律 刑律一 贼盗门》“谋反大逆”条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从这个角度来讲,明代的确是重“刑”轻“教”。
三、存天理、灭人欲与三纲五常
朱熹思想的核心就是“天理”。他说:“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存天理,灭人欲”是朱熹法律思想的指导原理。他把封建纲常说成是“天理”,于是一切违犯王法的行为,便兼具忤逆“天理”的双重罪恶。他所说的“人欲”,对劳动人民来说,是对劳动所得与生存基本权利的要求;对统治者来说,则变现为因追逐名利而破坏封建内部秩序,和过分压榨人民而激起社会革命。
他所说的“天理”,体现在社会领域具体表现为“三纲五常”。“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皆天理也。”“所谓天理,复是何物。仁义礼智信岂不是天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岂不是天理?“盖三纲五常,天理民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本根也。故圣人以治之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君臣父子,定位不易,事之常也。”“纲常万年,磨灭不得。”
这是是儒家传统思想的总结,要求长幼有序,尊卑有别。这是对前人思想的深刻总结。体现在法律上,表现为干名犯义,家长权的扩大,“亲属相隐不为罪”八议制度等民事法律关系中。
《大明律 刑律 诉讼门》“干名犯义”条明确规定子孙不得告祖父母、父母,妻、妾不得告夫及
夫之祖父母、父母。卑幼状告尊长,皆要受罚。婚姻制度中,家长权进一步扩大,包括主婚权和教令权。家长对违反教令的子孙有权直接进行肉体惩罚。“亲属相隐不为罪”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汉代成为“亲亲相得守匿”,到了明代,“相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以上几条集中体现了朱熹“夫为妻纲”“夫为子纲”的观点。要求为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父、夫,同时也要求父、夫为子、妻作出表率。
可以看出,朱熹的法制思想是受“理学”本体论、认识论、心性论指导的。一方面,他不仅用天理的权威论证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必要性,他的思想理念还将中国的封建思想推入了狭隘的危险的边缘。另一方面他又维护了明代的统治秩序,为明代及以后的封建社会的稳定提供了思想基础。他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人的正常物质需求,主张限制君主权力,要求君主先要自正其身等思想,对当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