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特点
[论文摘要]:明代北京的治安管理制度以以保卫皇权为中心,维护封建专制体系为目的,在治安实施原则、治安主体及治安过程中体现出明代治安管理方面的许多特点。
古代治安管理作为一个长期性的社会工作,一直以来备受统治者的重视。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古代封建专制的社会特,使得这种统治板块一直沉浮于其他行政、军事的职能之中,而相比之下,现代治安管理制度的研究进展却是非常迅速,为此,研究古代社会的治安管理制度无疑有现实性的意义。在明代中后期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在这种结合体系中,治安职能与治安实践产生了明显的差距,治安主体之间由于职能相同也会相形悖逆,许多治安职能出现了空白区域。北京治安管理制度也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编辑。
一、治安的实施原则与治安的实践结果产生了明显的距离
此差距有两层含义,一则为:不能按法律的原则实施治安的职能,或严刑酷法或藐视枉法;一则为:治安惩罚条文繁多,而实践中却不能按其原则实施从而漏洞百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不能按法律的原则实施治安的职能。背离法律原则一方面是因为皇权的干扰,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背景时而变化使得法律无法及时更新。皇权干扰治安职能的司法程序。皇帝的圣旨包括他的御口所出之言都被当成法律,任何人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凡是冒犯皇帝的人,不按规定的任何司法程序及法律依据,只是凭皇帝的个人决定来执行,为此皇帝还专门培养了自己的爪牙,这些爪牙多半由厂卫充当。
以明代骇人听闻的廷杖、法外刑为例来释疑:廷杖由锦衣卫、司礼监来执行,并按事件的性质,规定不同的惩罚力度,实施廷杖后往往要被下诏狱,从表面上看,他好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规则,但实质上只是代表了皇帝个人的淫威,以皇帝的喜怒为准则,从而严重地干扰了治安职能实施的法律程序。如按规定:犯罪或违反治安规定的客体,先由侍卫逮捕或缉获送入大狱,[1]再由专门的审判机构来审理,京师的案件主要的审判机关以三法司为主,其具体程序为:一般的京师案件,初审由刑部或都察院来完成后移交大理寺复审,大理寺的审判就是终审,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案件只有二个审级;重大的京师案件,由三法司会审,这时的会审有可能是刑部或都察院初审完结后的第二审,也可能是刑部或都察院、大理寺复审后的第三审,对于一些京师情节重大的案件也有可能是第一审。可以看出原则上“三法司,专理刑狱,或主鞠问,或主评审,权奸不得以恩怨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生重轻。”[2]移送刑部或都察院审理之京师案件,由通政司准行,由五城兵马司或五城御史或锦衣卫或东厂或六科给事中或其他五府及六部衙门参送。[3]即使廷杖,锦衣卫拿人犯也必须持有刑科签发的驾帖,在《三垣笔记》中有这样的记载:“予入刑垣,见一切廷杖拿送并处决,必锦衣卫送驾帖至科,俟签押持去。予初谓故套,及署印,以赴廷推归,见校尉森列,持杖不下,一应杖官已解衣置地。予问何侍,答曰:‘非科签驾帖,则不得杖耳。’然后知此为封驳设也。”[4] 但是在实践中,廷杖、法外刑实质上依据的是皇帝或权臣的喜好及阴谋,不按正常的司法程序来实施。如舒芬谏南巡受杖,最终在嘉
靖年间议大礼义而又被杖,在明人著的《静志居诗话》中记载“舒芬首犯逆鳞,毙于杖”,[5]本来应交由
明朝东厂西厂三法司以法量刑,结果则当场捶死。又如谢肃“坐事被逮,孝陵御文华殿亲鞫,肃大呼曰‘文华非拷掠之地,陛下非问刑之官,请下法司。’乃下狱,狱吏以布囊压死。”
[6]谢肃再三辩驳也是无济于事。兵部主事王守仁疏救戴铣,惹怒了刘瑾,“瑾怒,矫诏杖五十,毙而复苏,谪贵州龙场驿丞。”[7]看来权臣也可以乱施刑法,无论是上疏不当或劝言还是忤逆,只要皇帝及权臣认为不恰当就可以实行廷杖,且不说朱厚照时两次廷杖人数将近一百六十八人,打死一十五人。[8]法外刑更是惨不忍睹。诏狱也是屡见不鲜,若投入此中,其悲剧可想而知,如“泉孟昭心多测隐,为刑官三十年,初入狱,见重囚皆三木仰卧于床,不能转动,被鼠夜啮,流血涔涔,甚悯之,遂买数猫置狱中,鼠患顿息。囚多感泣。”[9]朱元璋在胡惟庸、蓝玉两案中就杀戮达数万人之多,以至于到朱祁镇时,达到狱舍不能容,而在城西武库隙地增置之,魏忠贤当政期间,更是大兴诏狱,草菅人命。被他害死的朝臣不计其数,从第一次兴大狱,处死杨涟、左光斗等六人开始,又相继害死周起元、周顺昌、高攀龙、李应升、苏继欧、张汶,吴怀贤等。所有这些行都严重偏倚了治安的实施原则,从而干扰了治安职能实施的司法程序,它实质是与封建专制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中国古代特有的政治彩,在明代尤其表现明显。
(二)治安条文、规制繁多,而治安实践却漏洞百出。明代法律
制定严格细化,规制繁杂冗多,但是由于明中后期经济发展和社会风气趋于败环,一些治安实施机构不
尽其职,上层决策领导阶层不能做到调发自如,许多隐藏的治安客体渐渐浮出了水面,致使社会秩序混乱,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治安机构的渎职也使一些法律不能有效的贯彻下去,这种现象尤其表现在明代中后期。就《大明会典》《大明律》以及相关的法规对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及惩罚可以说是已经相当完备化,细致化了,而这些法律在实践过程中却与实施原则相差甚远。
以宫廷保卫为例:《明会典》中侍卫人员明确规定: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人应值不值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卫不系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皇城各门,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束不严及容情故从,所管军人离值,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擅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加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若皇城门应而误不下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非时擅开闭者绞,其有旨开闭者勿论。
如此严密的宫禁制度,却发生了万历时的“挺击案”,在万历四十三年五月初四,一个身份不明的男子,手持一根枣木棍,竟然冲进二道宫门,闯入太子居住的慈庆宫,试图加害于太子,幸好被人及时发现将之捉拿移交东华门守卫监收,一人独闯深宫,竟能冲破几道宫门直入殿檐,挺击太子,这正说明宫廷内太子治安的漏洞。
再以万历年间的“红丸案”为例,看看膳检诊录的治安漏洞。
案例:万历四十八年(1620)八月三十一日,明光宗服用了鸿胪寺丞李可灼御进的三颗红丸,九月初一早上突然驾崩。事后,首辅方从哲奖励了李可灼,后不久李又被流戍边远,内臣崔文升发配到南京充净军,方从哲仍安然无恙。
分析:(1)红丸的由来。内医崔文升不能立治光宗之病,李可灼便炼制了红丸仙丹,先给皇帝吃了一颗,由于效果不错,皇帝要求再御进,此时李又御进了二颗。(2)内幕。按照宫规,皇帝的诊脉、开药要经太医院及御药房太监的监督尝试,并对所进之药进行药理分析,确保安全后,方可服用,如此重要的进药,虽然与太医院的御医讨论过,而太医院也不同意此种方法,李可灼本人也知道红丸服用剂量会造成极大的危险。如此冒险的行为太医院为什么没有阻止反对呢?李可灼难道会用自己的生命去做赌注而赢得皇帝的赞赏吗?为什么方从哲要奖励李可灼?(3)推断。方从哲是由郑贵妃引荐的,方又与李可灼关系甚密,因此这可能是由郑贵妃指使下李可灼御进红丸蓄意谋杀皇帝的一个治安案件。(4)治安漏洞。按照规定,太医院要检测药性,所进之药也必先由太监尝试。太医院没有尽到查检药理作用的责任;司礼监也没有安排好御进药品的服用与监督工作。
以京师消防治安管理为例:《明会典中》明确规定“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分地方,各司督领弓兵火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10],从治安职能中消防管理也可以看出其制度相当的完备。消防管理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扑火救火的过程,它的职能包括:昼夜由专人巡视城区,接受火灾报警,指导灭火、救火,并在救火的过程中防盗、防暴,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