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公务员奖励与惩戒
公务员奖励制度概述
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 
奖励通常是指一定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对做出优异成绩或突出贡献的组织成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奖励借助于人们通常都有的进取心理和荣誉心理,是激励全体组织成员积极向上、争作贡献的一种管理手段。
    公务员奖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所给予的奖励。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奖励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即实施奖励的机关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奖励的对象是各级政府中的公务员;(2)奖励的条件、种类、审批程序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3)奖励的正式决定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干部奖励工作,先后制定过一些法律和规章。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曾就一些具体工作先后制定过奖励规定,如《陕甘宁边区各级政
府干部奖励暂行条例》。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和发扬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争创一流的工作成绩,在制定的《共同纲领》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问题作过原则性规定。1952年8月我国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它包括总则、奖惩种类、奖惩权限、奖惩程序、附则等共6章42条,其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包括企事业单位。1957年10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2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1952年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并调整了适用范围,虽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但在实际工作中,立法、司法和检察机关并未制定过另外的规定,一直是参照执行此规定。国家监察部、内务部、人事部曾就执行该规定的一些问题,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说明和通知。1979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第十二次人大常委会议作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仍具有法律效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各地各部门加强了干部奖励工作。1980年11月,国家人事局向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的人事干部部门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1982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
、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的通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国家人事局、劳动人事部还先后发出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关于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为广泛开展行政机关的奖励工作创造了条件,为实行公务员的奖励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接着,为总结我国干部奖励工作经验,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在公务员奖励方面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人事部于1995年7月,发布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共15条,对公务员的奖励原则、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奖励程序和奖励批准权限及奖励的撤销作了具体规定,并从总体上确认了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两类行为,即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本职工作以外如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中国特的公务员奖励制度。可以肯定,建立这一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它是保证贯彻实施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奖励制度规定的重要措施
    宪法对我国奖励制度的基本问题作了许多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1)国家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2)国家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3)有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4)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奖励行政工作人员。根据宪法的上述原则规定及我国干部奖励工作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条件、种类、机构及权限等各个环节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保障我国宪法的执行,以及保障有关奖励制度的具体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它是完善激励竞争机制、鼓励公务员积极向上的主要途径
    根据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公务员制度必须引进激励竞争机制。奖励是激励竞争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公务员系统的动力源泉之一。现代管理学认为,人的动力来自人的需要,而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既有物质方面的需要,又有精神方面的需要。奖励就是通过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和物质需要来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务员奖励是对公务员优良行为的积极肯定,是对公务员的激励手段。公务员受到奖励后,会更加努力,再接再厉,争
取做出更大成绩和贡献。同时,受到奖励的公务员还具有榜样和导向作用,能够带动和激励大家共同进步。
 
    3.它是保护公务员积极性、优化公务员成长环境的重要手段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在特定环境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给予奖励,是对公务员良好行为和工作成绩的肯定和支持,将鼓舞他们继续做出成绩和贡献。这不仅能够在国家行政机关中扶正压邪,树立良好风气,而且有助于调动全体公务员的积极性。公务员只要有突出表现,做出了突出成绩和贡献,就会受到奖励,这样不仅会激励受奖者保持荣誉,再接再厉,而且为广大公务员树立了典范,引导大家学先进、赶先进,从而有利于在机关形成人人奋发向上、争当先进的良好风尚,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整个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奖励实际上是国家对公务员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客观评价的一种形式,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是实施奖励的关键。公务员奖励的依据主要有两个:(1)奖励的事实依据。即公务员在工作中做出的成绩或在社会活动中表现出的先进行为。(2)奖励的法律依据。只有坚持了实事求是,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防止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的干扰,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和表现,做到有功者奖,表现优秀者奖,有突出贡献者奖,保持公务员奖励的先进性。
    2.公平得当原则
    公平是指在一个地区、部门单位内,奖励条件的规定和掌握要一致,奖励标准不能因人而异,更不得人为地提高或降低奖励条件,对所有公务员都要一视同仁。这样,奖励才会服众,才具有先进性,才会做到公平合理,受奖者光荣,未受奖者服气。
    所谓得当,是指公务员是否受奖,以及受何种奖励,要根据其表现的突出程度及贡献的大
小所决定,大功大奖,小功小奖,无功不奖。如果对有功者不奖,就不能调动其积极性;对无功者滥奖,就失去了奖励的意义,甚至会起反作用。小功大奖,也收不到好的效果。
    要在实际的公务员奖励工作中贯彻好公平得当的原则,就应当做到:(1)严格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进行奖励,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体的奖励办法;(2)坚持走众路线,广泛征求众意见,经过众评价产生受奖励者,防止领导者个人说了算。
    3.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原则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需要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个基本方面:物质需要主要是指人们对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精神需要主要是指人们对工作的兴趣、荣誉感、信任感、责任感、成就感等心理方面的需求。人的基本需要决定了公务员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公务员精神鼓励,就是对受奖的公务员给予精神激励方面的表彰,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务员争当先进、实现自我价值、为社会多作贡献的需
要,增强其工作的荣誉感、责任感和进取心。所谓公务员物质鼓励,就是对受奖的公务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形式的奖励,包括发给奖金、奖品、工资晋级等。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务员一定的物质需要,改善公务员待遇,同时也是为了充分肯定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应该指出,公务员对精神和物质的需要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一般来讲,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公务员的物质需求相对比较强烈,而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条件下,公务员的精神需求比重会逐步加大,特别是思想境界较高、事业心进取心较强的公务员,更重视精神奖励。因此,在运用奖励这一管理手段时,必须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
    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方针。颁发奖牌、奖状是精神鼓励,是一种政治荣誉,这是必要的。但物质鼓励也不能缺少。这段话也强调了要做到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公务员奖励方针。为什么在实施公务员奖励时我们既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又要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呢?这是因为:第一,公务员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有利于公务员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第二,对公务员实行精神鼓励,有助于公务员树立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第三,坚
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针,能够满足公务员正当、高尚的精神需求,使他们达到更高的精神境界。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种类和程序
   
1.三公务员奖励的条件
    公务员奖励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具备什么样的行为、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应该受到奖励,是国家对公务员实施奖励的具体依据。奖励条件体现着国家在公务员中提倡的行为,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条件及历史文化传统等不同,对公职人员的奖励条件规定是不一样的。规定适当的公务员奖励条件,对于鼓励公务员积极上进,充分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政府机关的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952年政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针对奖励的不同等次规定了多
项奖励条件。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奖励条件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这些规定在当时是适宜的,在今天仍是基本正确的。制定我国公务员的奖励条件无疑要以此为基础,并要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务员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以下公务员将获得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