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08.25
∙【字 号】济财库[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财库〔2008〕10号)
市直各部门、省工商银行营业部、省建设银行济南经营管理部、省农业银行营业管理部、中信银行济南分行、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市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内容,现将《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
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参照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鲁财库[2002]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济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
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济南市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各商业银行。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试点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签发的支
招行信用卡申请进度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实行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的预算单位只对工资性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核算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须经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后才能办理。
其他单位按上述程序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办理支付。
第七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
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逐级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基层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一级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由结算中心汇总集中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局审核批准预算单位的账户申请后,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办理相关的手续。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 对于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试点单位原有银行账户与该单位零余额账户并轨使用,但市财政局不再向该单位原有银行账户实拨列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该单位使用资金按原有相关办法办理,该单位原有银行账户的财政性资金余额为零时,自行消亡。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为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并将所开账户的名称、账号等详细
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同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账。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市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账。
第十九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经国务院、财政部、省财政厅、市政府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并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账进行核算。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清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行用款额度管理,并且只能用于市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及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预算单位可从零余额账户划拨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款项。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本月不能支用下月的授权支付额度,年度内上月剩余额度可结转下月使用。
第二十二条 试点单位在预算年度内从其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确需退回的,可以退回该户。其资金由试点单位退回的,试点单位须填写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同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交代理银行;收款单位或收款银行主动退的,由试点单位及时补填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交代理银行。退回的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试点单位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与资金退回时,按规定对《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续编号并填写清楚;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和各代理银行要按规定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对不按规定编写或不填写编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应要求预算单位按规定填写后再予以办理,否则,予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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