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 号】(2022)京民再6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时间 】2022.11.16
裁判规则
合理使用的规定系针对创作作品过程中,为介绍或评论他人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对他人已发表作品进行适当引用的行为,被诉侵权人通过App上的栏目为用户上传作品片段,满足其他
用户浏览观看所发布作品片段的行为,系为用户在App中传播涉案作品提供帮助的行为,而非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正文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民再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1单元11008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浩,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C区174室。
法定代表人:黄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韵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箫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0)京民申679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佳韵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浩,被申请人箫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韵社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775号民事判决,维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1.二审判决对被诉行为定性存在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箫明公司将完整的电视剧《我的团长我的团》(简称涉案作品)上传到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并将涉案作品分割成一分钟片段进行点播。虽然箫明公司提供的服务中,每次播放视频片断时长一分钟,但不代表箫明公司仅提供了一分钟视频内容的识别及播放服务。2.二审判决所称需要完整的让用户感知作品的思想感情和艺术美感才构成侵权,对于大部分影视作品而言,仅提供部分剧集或单次碎片化视频内容,同样可以让用户感知到作品的思想感情和艺术美感。如果通过涉案软件“听声识剧”功能多次提供涉案作品音源,可以较为完整的点播获得涉案作品的视频全集。箫明公司提供的“飞幕”App在苹果应用商店中的介绍为“飞幕是一款专为影视剧爱好者打造的产品……只为爱观影、追剧的你”等,体现了涉案软件是一款商业软件,会对佳韵社公司与其他合法平台的合作造成负面影响,导致佳韵社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益相应减少。3.对于涉案软件中的“影视笔记”功能,是在“听声识剧”功能后供用户进行点评并转发视频片断,此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并未脱离涉案作品,不应认定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招行信用卡申请进度 箫明公司辩称:同意二审判决意见,请求驳回佳韵社公司的再审请求。
佳韵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箫明公司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2.判令箫明公司赔偿佳韵社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包括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7000元,其他调查取证及差旅费1500元),合计10万元;3.判令箫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佳韵社公司拥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箫明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飞幕”手机客户端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侵害了佳韵社公司的合法权益,给佳韵社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与涉案作品权属相关的事实
涉案作品共43集,片尾部分显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公司)、浙江**谊兄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云南电视台联合出品。
2015年8月11日,云南广播电视台出具《授权书》,确认云南广播电视台(原云南电视台)为涉案作品的联合出品单位,并授权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原浙江**谊兄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该剧发行。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拥有以上剧目的全部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
2015年9月10日,华谊公司出具《版权声明》,确认其仅享有在涉案作品中以“联合出品”名义进行署名的权利,对涉案作品不享有其他著作权。
2015年11月20日,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佳韵社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授权及转授权,含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一)佳韵社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
2019年10月22日,浙江省桐庐县公证处依佳韵社公司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2019)浙杭桐证民字第2915号公证书,其中载明:
1.2019年10月11日,佳韵社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思浩作为操作人使用两部手机,一部为公证处手机,一部为自身携带手机,操作人对其进行操作。
2.操作人对于公证处手机进行清洁处理后,打开手机自带“应用商店”,搜索并安装了“飞幕”
手机客户端。其中应用市场中“飞幕”应用介绍中载明:“飞幕是一款专为影视剧爱好者打造的产品。不论你喜欢看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还是纪录片;不管你想发影评、吐槽、还是晒票根、截图…飞幕App,都是你最奶思(nice)的选择还有硬核黑科技【听声识剧】,仅听影视剧里的声音就能识别正在播放的片段,快下载试试吧!……【记录影视笔记】看过的每幕精彩都值得被记录;【影视短视频】只为爱观影、追剧的你……开发者: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3.点击进入“飞幕”后,输入操作人自己的手机号码后,操作人另一部手机收到验证码,输入验证码后成功登录。点击浏览用户协议。《用户协议》中载明:7.2用户在本应用上传或发布的内容,应保证为其著作权人或已取得合法授权,并且该内容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明您同意授予本应用所有上述内容的独家使用权许可,据许可箫明公司将有权以展示、推广等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使用前述内容;7.4若用户非为著作权人,或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而在本应用上传或发布他人作品内容的,应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之规定,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11.4用户使用经由本应用下载的或取得的任何资料,应仅在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否则因此引发的风险由用户自行负担。
4.点击进入主页面下方“影视”板块,点击“70周年之民族觉醒”,点击“我的团长我的团”进入。页面显示:我的团长我的团,2009-03-05中国大陆,历史/战争,剧集简介。下方为“影视笔记”,其中一篇显示“我的团长我的团29”,视频左上角显示“可识别”,用户名称为“守夜人”,附有评论“没什么答案值得人付出人命。老段的在这块儿的表演和台词已入化境。”下方显示赞13,评论7。进入该视频,时长为1:00,拖动进度条,可顺利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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