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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房产证抵押贷款第一条为规范金融集抵质押物贷款业务的管理,依法、合规、有效办理抵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抵质押贷款应以合法有效为原则,接受抵质押物应以易变现和处置为原则,评估抵质押物价值应以客观、谨慎为原则,设定抵质押折率应
以足值为原则。
第二章抵押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我司借款时,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财产作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我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
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四条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
资或财产。
第五条办理抵押贷款时客户经理必须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变现能力进行审查,在接受抵押物时,还应考虑以下原则:
(一)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瑕疵或纠纷;
(二)价格比较稳定,容易变现,市场风险小;
(二)对抵押物价值的评估不需要复杂的技术;
(三)难以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估;
(四)抵押率的确定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种类和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从严控制;
(五)汽车、机器设备等抵押物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第六条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过程中,应现场察看抵押物的情况,确保抵押物与实物一致。
第七条抵押物的价值应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估价予以确认或到有关行政机关查询最新交易价格,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
第八条抵押物价值的评估应充分考虑抵押物的流通、变现能力,如地理位置、租赁情况等,对于流通、变现能力差的抵押物不予接受。房地产原则上
应位于国内一二线城市。
第九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权利证书,如变更主合同或抵押合同,须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条房地产抵押涉及财产共有人的,必须要财产共有人到场同意并签章,以确保抵押的效力。
第十一条抵押物的保管:抵押物原则上由抵押人进行妥善保管并及时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我司检查,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物在
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拆迁、出租、转让或再抵押。
第十二条办理抵押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或另行填写抵押物清单。详细说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现值、地点、证书编号等。抵押期间财产权属证明(如
房产证、书、发票等)应交由我司保管。
第十三条风控人员必须对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真性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我司取得权利证书后方可审核放
款。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关注抵押物的价格波动情况,并每二个月将抵押物的市场价格与出质时认定的评估价格进行对比,当市场价格跌至
原评估价格的90%时,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与风控人员,以便及时采
取措施。
第十五条如抵押物为房产等不动产的,客户经理应每六个月对抵押物进行实地察看一次;如抵押物为机器设备、汽车等动产的,客户经理应每二个月
对抵押物进行实地察看一次,以及时了解抵押物的现状。
第十六条如遇国家政策或市场情况突然发生较大不利变化,客户经理应立即对抵押物进行重新评估及察看。
第三章质押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指质押仅限动产质押。
第十八条动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向我司借款时,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动产移交我司占有,作为贷款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
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我司有权处理其质押物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
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用于质押的动产必须是借款人拥有的或有权处分的资产,主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商品)等。
第二十条用于质押的动产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质人对质押动产享有充分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质押动产为市场占有率高、适销对路产品;
(三)规格明确、便于计量、不易变质、易运输和保管;
(四)货物通用性强,具有较为成熟的交易市场、市价易于确定,价格稳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
(五)质押动产能办理保险;
(六)产品经质检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环保要求;
(七)非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
(八)进行质押的产品原则上要在行业排名前列(一般要求行业前三名)。第二十一条质押物对保质期限有要求的,质押期限要在保质期内,并预留出六个月以上的质押物处置期限。
第二十二条质押动产应当办理财产保险,并以我司为受益权人进行参保,且保单正本由我司进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质押货物的价值应根据质押物的市场价格和发票价格的低者进行确定,质押率根据质押货物的变现能力、供货商的回购情况确认质押
率,但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
第二十四条贷前调查中,客户经理应对质物进行以下相关调查:(一)质押物的权属调查。客户经理应从货物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的真实性审查入手,确认该货权是否由出质人经合法渠道取得并拥有完全的
所有权,确认在该物权上未设定其他抵押或质押,如向动产所在地工
商登记机关确认该动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等;
(二)质押物市场情况调查。包括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销售路径、市场容量、技术特性、市场前景等;
(三)拟质押物的调查。客户经理应实地对拟质押物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质量、保管情况、生产日期、上市时间、保质期、
外包装完整性等进行调查,并按要求的比例进行开箱检查并拍照留存;
如货物由第三方监管的,客户经理应就质押物的库存情况要求监管方
进行书面确认,确保质押物与实物一致;
(四)质押合同、质押物清单、货物监管确认书及回执、质物保管凭证对质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描述必须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条动产质押业务中,风控人员需重点审查办妥以下手续后方可审批放款:
(一)办妥动产质押手续。主合同、质押合同签署无误且与入库保管凭证核对相符。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及相关附件包括出质通知书(及回执)等
文本签署无误。已取得质押货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原件,包括增值税
发票等。
(二)质押货物的移交占有。质押货物的移交占有是动产质押生效的必要条件,我司应及时与出质人办理相应的质押货物的移交占有手续,并取
得仓储监管人出具的以我司作为货主且核实无误的保管凭证原件。
(三)已取得授信申请人就出质货物购买的财产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或其他我司指定险种,保险期限应长于授信到期日)并取得以我司为第一受
益人的保单原件。
第二十六条质押货物监控方式。我司对质押物的监管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现场监管方式:
(一)质押物的现场监管是指由我司客户经理在仓库现场对质物实物入库保管情况以及仓库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核实,以确保我司质押物无误
并处于良好的保管状态中。
(二)客户经理应定期对质押货物情况以及仓库保管情况检查,查库频率应不低于每二个月一次。
(三)客户经理每次查库应结合库存台账对质物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质物的数量是否与库存台账相符,质物是否完好无损、质物是否处于
良好的保管状态等,并完成书面核库报告。
(四)客户经理对质押货物抽样检查按《质押物管理细则》的要求进行,查库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及风控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非现场监管方式:
(一)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报表核对等多种方式,确保账务与实物库存相符。
(二)风控人员应每周根据《出入库通知书》更新库存信息,并每月督促仓库/货物监方提供经盖章确认的质物明细报告,并根据质物明细报
告与我司的会计台账信息予以核对。
(三)风控人员需掌握质押物的库龄情况,如超过库龄要求,应立即反馈给客户经理,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和风控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风控人员在质押物库存信息与台账信息、或台帐与会计账务核对中发现不符点或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报告业务部门及风控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随时监控质押物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并至少每月将质押物进行一次重新估价。如最新市场价格低于原评估
价格的90%时,应立即作为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与风控人员,
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条质押物的出入库管理。在贷款期间,客户如要办理货物出入库的,必须提前两个工作日向我司申请并填写《入库申请书》或《提货申请
书》,客户经理核实出入库货物价值不低于原评估价值后将申请书提
交风控人员审核。风控人员复核无误后,向仓库/货物监管方发出《出
入库通知书》。客户需凭身份证原件及《入库申请书》/《提货申请
书》原件方能办理货物的出入库手续。
第三十一条不同产品类型质押物的准入条件、质押率、贷款期限、周转频率、贷后检查要求等以附件《质押物管理细则》的要求为准。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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