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担保案例分析
              —以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铁路专业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铁路专业分行营业部诉河南竹林安特制药有限公司、郑州皮埃特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摘要: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与皮埃特罗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由竹林安特公司作为保证人,并由皮埃特罗公司提供67.5亩土地证和4261.8平方米房产证作抵押担保。本案涉及了保证,抵押贷款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字:保证  抵押贷款
案例回顾:
1995105日,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建总信字〈1993〉第78号《关于下达1993年度第五批科技开发专项贷款计划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对建行郑铁分行下达的对皮埃特罗公司科技开发专项贷款1520万元的计划,与皮埃特罗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皮埃特罗公司向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申请借款,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经审查并根据土地抵押和担保同意发放贷款。借款金额为1520万元,期限自1995105日至1998105日,用途为皮埃特罗公司在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建高档面料生产线,月息11.25‰,按季结息,利息一年一定,一年期满时,根据当时相应的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的利率。借款本息和费用,由竹林安特公司作为保证人,并由皮埃特罗公司提供67.5亩土地证和4261.8平方米房产证作抵押担保。同日,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又与竹林安特公司、皮埃特罗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保证金额为152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清偿方式,保证期限为从主合同生效开始至合同失效时止。除信誉担保外,皮埃特罗公司另有67.5亩土地证和4261.8平方米房产证作抵押。上述两份合同均由签订合同的各方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合同签订次日,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即将1520万元以转帐支票方式转给皮埃特罗公司在该营业部开立的存款户上。同年1027日,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扣收皮埃特罗公司原贷款700万元(该笔贷款尚未到期),并于1996731日又扣收200万元及19951027日至1996621日的利息1577604元,皮埃特罗公司用上述贷款还其债务239.15万元。合同到期后,皮埃特罗公司未清偿借款债务。建行郑铁分行营
业部遂于1999310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皮埃特罗公司偿还贷款1300万元及其利息3955548.55元(截止19981220日),并承担诉讼费用,竹林安特公司对归还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1995325日,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与皮埃特罗公司签订7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1995316日至19963房产证抵押贷款16日,由竹林安特公司担保,如借款人未按期还贷款本息,竹林安特公司无条件承担还本付息的承诺责任。竹林安特公司于当日向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出具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对皮埃特罗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1995828日,河南银建投资技术经济咨询公司郑州铁道分公司对皮埃特罗公司新建高档织物印染及深加工生产线项目作出评估报告,其内容显示:该项目93年已购土地67.5亩的无形资产进行抵押,该价值经建行郑铁分行评估为1909万元,按70%计,仅此一项可抵押1300万元,若加上地上建筑物及设备等,还款能力十分有余。
  皮埃特罗公司是郑州威琳方成实业有限公司与意大利LUMACESRL公司合资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3720日,郑州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合同规定的注册资金为3600万元,其中,中方出资2620万元,外方出资140万美元。现第一期中方汇入现金100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技入金额为675万元,合计1675万元,外方交纳设备款10
0万美元。上述中外双方出资均未到位,所涉及的土地为中原区石佛乡秦庄租赁给皮埃特罗公司的土地,该土地并未被征用。 
1999429日,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皮埃特罗公司董事长刘琳等人涉嫌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贷款1520万元为由立案。
案例分析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诺责任的行为。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法方式,是一种债权性担保,具有从属性保证合同的成立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亦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作保证。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对于保证合同,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除了采用一般书面形式外,应当事人要求或依法律规定还需要采用特殊书面形式,即公证,鉴证,登记等。保证责任形式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
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届满,担保权消灭,保证责任免除,保证债权随之消失。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抵押权只能以合同的形式出现,也可以表现为主合同的一部分。《物权法》明确区分物权合同与物权行为,规定担保物权合同一般子合同成立时生效,而物权自登记是设立。不动产抵押是实践中最普遍的,它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能够很好的保证交易安全。 
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与皮埃特罗公司、竹林安特公司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系根据国家科委有关文件而签订,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已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皮埃特罗公司未依约归还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在皮埃特罗公司申请1520万元贷款时,即对其提供的担保物作出评估,并在借款和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除竹林安特公司的信誉担保外,皮埃特罗公司在申请贷款时承诺以其67.5亩土地和4261.8平方米的房产作抵押,并在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中,均明确约定以其上述土地、房产作抵押,案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合
同已经成立,这是竹林安特公司提供信誉担保的前提,但因其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抵押担保无效。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因没有核实抵押物的真实状况、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没有向皮埃特罗公司提出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是一种放弃物的担保的行为。皮埃特罗公司自始至终对租赁而来的土地未交纳征用费,未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尚不属皮埃特罗公司、不可能办理抵押登记是明知的。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与皮埃特罗公司未将这一真实情况告知竹林安特公司,致使竹林安特公司在作出保证时合理信赖该抵押担保的存在。虽然借款及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土地、房产抵押是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条件,但抵押担保具有法定的优先权,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应当知道竹林安特公司依法应是在抵押担保范围以外承担责任。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接受皮埃特罗公司提供的土地抵押,却又消极地不作为,致使该抵押担保无效,改变了保证人作出保证的条件,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负担。鉴于建行郑铁分行营业部在贷出新贷款1520万元后不久,即扣收了原贷款700万元,该扣收行为已消灭了原贷款700万元,竹林安特公司对此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
参考文献:《物权法》  《担保法》      www.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