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房地产(含土地、在建工程)因其具有位置不可移动、寿命长久、价值量大等特点,已成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发放贷款乐于采用和广泛接受的抵押物。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小贷公司一般会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估价结果所确定的价值,在一般不超过70%的抵押率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理论上讲,按此操作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应该具有较大安全性,但实际结果往往并非如此。大量的处置抵押物偿债实例表明,房地产变现收入往往并不能按评估价值弥补贷款本息,小贷公司仍承受了相当大的损失。为什么按照符合估价规范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抵押物价值并不能保证小贷公司贷款的安全,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估价报告,如何测算出能够充分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权价值,根据工作实践,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小贷公司抵押物潜藏的主要风险
小贷公司处置抵押物遭遇两大风险
在借款人无力归还小贷公司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同意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
款人到期贷款,是小贷公司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但是,小贷公司受抵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
1、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之规定,小贷公司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小贷公司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由于小贷公司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小贷公司就无法自行履行。因此,如果抵押物拍卖成交后,抵押人反悔,不配合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过户手续或腾空拍卖标的,小贷公司就构成违约。另一是因拍卖标的被司法机关查封而无法交付。在抵押人与借款人同为一人的情况下,如果抵押人
对外有多项负债,则其委托小贷公司处置抵押物后,抵押物在拍卖成交产权过户未办妥前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往往导致拍卖标的无法如期交付,小贷公司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只能承担拍卖标的不能交付的违约风险。
上述两大风险,轻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重则拍卖合同被解除,既应返还全部拍卖成交款又得赔偿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在抵押人同意通过非诉途径、以处置抵押物所得还贷的情况下,应当由抵押人自行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除上述两大风险外,还存在以下风险:
1、低租金、高违约成本导致抵押资产贬值
若抵押物用于租赁,市场租金是抵押物市场价值的体现。一个租赁期长、租金严重低于市场租金且解约成本奇高的租赁合同,及一个租赁期长、一次性付清租金的租赁合同将严重降低抵押物价值。根据物权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即使实现抵押权,将抵押财产转让给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与承租人之间原有的关系也不当然终止。
房产证抵押贷款长租期、低租金或一次性付清租金的抵押物小贷公司在处置时将面临无法处置或只能以极其低的价格变卖给承租人(极可能是借款人的关联方)。
2、处置难导致抵押资产贬值
大宗抵押物(评估值在1亿元以上)如整栋大厦、整栋商场等,若处置,由于购买该物业所需资金量大,一次性买断的买家少、变现难等,无法处置或处置价格往往较评估价格大幅降低;对整栋物业分层抵押、整层物业分割抵押的抵押物,如果无独立通道或不能合法享有及分摊整体房地产的各项权益和服务配套设施,处置将非常被动。另大商场周边的小店铺,其交通及人流必依赖大商场,若大商场经营状况不好,且大商场和小店铺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处置起来,特别是小店铺抵押物,极可能有价无市;工业企业分幢分割抵押,分开处置将大大降低抵押物的价值,如果无独立通道或不能利用公用设施及道路的情况将导致难以处置;非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配套设施、道路通达状况及产业聚集度较差,变现能力差。
车库抵押风险:
(1)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小区车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使用权,如果非业主购买车位抵押,可能会带来贬值风险。
(2)车库抵押时,往往很多产权证为一个大证,并未对每个车库面积进行分摊,也没有具体的车位个数,评估价值将会与实际车位的价值有较大出入。
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抵押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单独的集体土地不能抵押(荒山、荒地和荒滩除外)。集体土地的农村或乡村房产虽可抵押,但当处置抵押物时对买受有严格的限制——只能在农村集体内转让,使其变现价值严重缩水。
3、土地评估中的疏漏导致抵押资产贬值
(1)土地基本情况未详细核实
房产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如证载用途为办公,实际用途为商业等;由于历史原因,有的老土地证在证载用途上写的是综合用地,没有具体说明是哪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用途构成,出让合同可能也没有说明,往往会将其设定为商业和住宅两种用途,若实际用途与评估设定用途不一致,将导致评估价值不准确;
存在一种土地证,使用权类型上载明为出让,但没有土地的终止日期,出现这种情况多数是政府部门为了融资贷款而做出的权属证书,实际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出地出让金未缴纳全,这必然导致抵押物贬值。
(2)待开发土地未按期动工或改变用途
根据有关规定,以出让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约定的动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一定数额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特殊情况除外)。
若待开发出地未如期动工开发,造成被收闲置费则加重客户负担;若被无偿收回,则第二还款来源无保障。
4、司法处置不利导致抵押资产贬值
(1)权利瑕疵导致无法处置
有产权瑕疵,如产权纠纷、地役权限制等的抵押物,很难处置。
有合法产权的资产未必是合法的抵押物。如一在建工程报建手续中估价对象的用途为营业用房(库房或车库),但工程完工后开发商将其作为设备用房(公用),在申请法院强制拍卖时无法执行——商业或住宅大楼的设备用房不能单独变卖。
另:抵押物有合法产权,但因开发商与拆迁户存在纠纷,拆迁户自行搬入抵押物居住,致使法院难以执行。
(2)抵押物有法定优先受偿款导致即使处置贷款难收回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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