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例一 成龙——“霸王洗发水”广告
曾经由成龙代言的霸王洗发水,因为广告里成龙介绍他是首次接拍洗发水广告并说:“我证实它们是中药的,而且没有那种化学成分。”后经多方证实表明:成龙代言的洗发水的配方里有皂角、首乌、人参等,单是皂角就含有黄酮甙等多种化学成分的,而并不像成龙所说的“不含有任何化学成分”。不管这种化学成分是否有害,以及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成龙作为形象代言人,他的广告语
与产品心智存在不相符合的地方就是一种欺骗行为,因此该广告一定程度上存在欺骗消费者是事实,随即被有关部门叫停。
案例二 刘晓庆——“番茄胶囊”广告:2005 年3 月,职业打假人杨连弟因所购“番茄胶囊”存在生产厂家夸大宣传行为,于是将为产品做广告宣传的着名演员刘晓庆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晓庆向原告书面道歉。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由刘晓庆代言的太极牌“番茄胶囊”存在夸大宣传功效的违法行为,对北京桐君阁大药房做出6000 元、停止销售“番茄胶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周杰伦——“可比克薯片”广告:由周杰伦代言的“可比克薯片”,根据目前由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南京市场上的
可比克薯片有4个品种的铝含量超标。被查出的薯片包括“薯我脆”、“薯我辣”、“薯我香”和“薯我鲜”等4 个品种。周杰伦代言的这个品牌的薯片是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害食品,因为过量摄入铝可能会导致早老性痴呆症。该广告为非法广告被勒令停播。[2]stand的过去式
王者体验服资格申请 案例四 刘嘉玲——“SK- Ⅱ”化妆品广告:曾经由刘嘉玲代言的(SK- Ⅱ)化妆品广告语:“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证实肌肤年轻12 岁。”江西一位女性消费者购买一支SK- Ⅱ紧肤抗皱精华乳,使用28 天后反而导致皮肤瘙痒和部分灼痛,该消费者为此起诉SK- Ⅱ,并要求将该产品代言人刘嘉玲追加为被告,SK- Ⅱ的广告由于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禁止保证药品疗效的相关规定而涉嫌非法广告,也被叫停下马。[3]但身为代言人的刘嘉玲,却让监管部门颇感无奈。执法人员声称"翻遍了《广告法》所有条例,都不出一条明星涉嫌虚假代言广告的法律条令"。
此外,还有郭德纲代言藏密排油茶被诉案件、邓婕等明星代言三鹿奶粉事件等等很多案例。
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
2023跨年幽默朋友圈文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是否过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审议通过,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面临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又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潘长江女儿照片》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同过错体现了法律对共同侵权行为人主观方面最基本的道德评价,严守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以共同过错作为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基础,既可充分救济受害人,填补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害,又能起到制裁违法行为和预防侵权发生的作用。我国现行法规并未给“代言”下定义,而根据我国新华词典,代言是指代表某方面发表言论。明星代言广告时,并不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传声筒,明星更多的是以自身的信誉独立地发表意见,根据“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明星显然应该为自己的独立判断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 虚假广告:根据《食品安全法》,明星只有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明星在“非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不受《食品安全法》上述条款的限制,只要明星代言的广告为合法广告,即使其代言的产品给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害,代言者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什么是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 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广告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因此,虚假广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产品本身是虚假产品,另一种是广告本身有虚假夸大之处。
(二) 归责原则:《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广告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过错责任。那么明星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食品安全法》并没有给出答案。笔者认为归责原则应与责任主体对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广告制作及发布控制能力相匹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按照由重到轻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由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担过错责任原则,明星相较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而言对产品、广告控制能力最弱,因此笔者认为明星对代言的虚假广告承担过错责任较为合适。
(三) 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制度的重要价值之一,即在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受害人的债权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连带责任是将全体行为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受害人损失填补的担保,使受害人的债权不致因部分行为人资力欠缺而受影响。在连带责任中,受害人可以根据其选择,向全体共同侵权人或其中的一人、数人提出一部分或全部赔偿请求,故数行为人承担责任并无时间和顺序的先后。各行为人如何承担责任,完全依受害人的选择而定,任一行为人都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或主张分担利益之抗辩。可见,连带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可谓考虑周全,使其损失得到更好的填补。在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中,受害消费者可以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星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受害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也就是说,明星将面临因代言虚假广告而倾家荡产的风险。
(四) 注意义务: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明星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如果明星尽到了合理、审慎地注意义务,则明星可以主张自身不存在过错,进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明星的注意义务实务中主要体现为明星的审查义务。目前,我国广告审查的法定形式有两种:一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
规定,对本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进行的自行审查,即一般商品和服务广告由广告商、媒体的广告审查员进行自我审查。这种审查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实行的自律行为,通常由经过培训、有正式执照的广告审查员进行,是广告审查的最常见形式。二是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的审查。这种审查机关的审查是一种行政性审查,主要是对法律特别规定的事关重大的特殊商品进行审查,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广告法》第三十四条),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我国现行法规并未对明星代言广告的审查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明星的审查义务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即明星代言广告时应该审查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目前可以参考法规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审查规定(《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实质审查既涉及对产品质量审查,也包括对广告内容审查。实质审查中,明星应该保证其代言广告的真实性,真实性是法律对广告的最基本要求。明星在代言广告中不得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信息作出不准确或虚假的陈述等,这也就要求明星应是代言产品的亲身试用者,只有明星亲身试用,才有资格对产品进行评价、推荐、保证等,这一点在证言式广告中尤为明显。所谓证
何洁门照艳全集言式广告,就是明星代言人通过证言证词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与推荐。与之对应的是情节式广告,就是明星代言人按照设计好的情节通过一定的表演推荐代言产品。无论是证言式广告还是情节式广告,明星代言人都应该是产品的亲身试用者,证言式广告中,明星利用自身的信誉对代言产品的品质进行了加强保证,因此一旦发生虚假广告情形,则明星的主观过错程度更重,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相对较重。
三、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主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尚无法规规定。明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主要依据并参照下述法规: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2、《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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