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加班补贴制度
节假日被安排加班已经是很不幸的事了,还好有节假日加班补贴抚慰我们受伤的心灵,节假日加班补贴在劳动法中是有明文规定的。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节假日加班补贴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一,首先加班劳动单位是要支付加班费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你说的双倍和三倍指的是44条中的第二款和第三款情形。
而按照国务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节假日及休假规定》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以上属于法定节假日。如果同时符合劳动法44条规定的,是要支付三倍工资的。
至于厂家不支付加班费的话,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向劳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另外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十一黄金周,大部分职工来了个彻彻底底的放松,从头到尾享受了7天的假日,但也有不少企业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度过了黄金周。自己到底能得到多少加班费?同样是加班,为什么自己的加班工资和同事的却不一样?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前三天、后四天加班工资不同
据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10月1日、2日、3日3天为法定节假日。10月4日、5日、6日、7日4天为休息日和倒休的休息日。在1日、2日、3日加班的劳动者,应该领到不低于300%的日加班工资,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该领到不低于200%的日工资。
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日工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20.92天×300%。休息日加班的日工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20.92天×200%。
法定节假日不允许“补休”
一些用人单位一方面想让劳动者在节日期间坚守岗位,一方面又想省下加班工资,就以“节
后给你假期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而根据国家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而在休息日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根据规定,休息日加班若安排了补休可不再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补休的则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十一”黄金周前3天加班一定要“补钱”,后4天可以“补休”。
《劳动法》:国庆加班应得三倍工资(不得以补休代替法定节假日加班)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基本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凡不能得到足额加班费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要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25%作为赔偿。
加班费基数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节日期间加班的300%、200%的工资,应该以什么作为基数来计算?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可以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基本工资确定。
按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加班工资中不包括正常支付的工资
在工资支付的相关法规中,还强调了“另外支付”。“另外支付”应该理解为除正常支付外,还应该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举个例子来说,一名职工的月工资为2000元。若10月1日加班一天,那么他在10月1日这一天的加班工资应该为2000元÷20.92天×300%,合计为286.8元。这位职工10月的工资袋中,除了有正常应得的2000元工资外,还应有286.8元的法定节假日
春节加班哪几天是三倍工资加班工资。
另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要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200%支付其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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