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公布日期】2002.02.21
【字 号】宁党办[2002]12号
【施行日期】2002.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
(宁党办[2002]12号 2002年2月21日)
人民的名义谁是内鬼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切实改进党政机关的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文件、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领导同志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众的联系。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一)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根据会议任务和内容确定参加人员、会期、规格以及会议形式。无明确目的而又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严格控制召开各类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严格控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减少领导陪会。
  (二)改革会议形式。凡能用文件、电报、电视电话等形式传达、部署工作的,不再专门召开
会议;凡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或以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后有文件或内容已见报的,除明确要求开会传达的外,地、市不再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传达;确需召开的会议,提倡开小会,开短会;对涉及经济活动的会议,除自治区部署经济工作、分析经济形势、重大项目的洽谈外,可逐步引入市场运作机制,采取企业牵头,面向社会,政府指导的方式进行。
  (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除依据党章、法律和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外,凡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和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常委会议审定;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和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分管副书记和政府常务副主席批准。凡以区党委或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分别由区党委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分管副书记或政府常务副主席审定。会期不超过1天半。临时性会议,一般只开到地、市一级,会期为半天。
  需经区党委或政府同意,由区宣部门组织召开,要求地、市、县(区)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区党委分管副书记或政府常务副主席审定。会期不超过1天。一般不作大会交流和会议小结。
  凡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工作会议,必须先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或政府办公厅,经自治区党委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党委分管常委或政府分管副主席审批。工作会议可通知区直有关部门和地、市、县(区)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每年只开1次,参加人员控制在150人以内,会期不超过1天半。业务会议根据会议任务和内容确定参加入数,一般只通知区直有关部门和地、市一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期不超过1天。
  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随意提高会议规格。工作会议可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出席,只安排1位分管领导讲话;业务会议不安排领导同志出席。其它会议,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不题词、不发贺信、不接见会议代表。
  凡需要区党委或政府审批的会议,各部门要提前1个月专题请示,在收到会议批复(批示)后方可发会议通知。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而召开的会议或随意提高会议规格的,财政部门一律不拨经费,新闻单位一律不准报道,自治区领导一律不参加。同时,还要追究有关部门、单
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严格压缩会议经费。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拨会议经费。各地、各部门也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会议经费支出。任何会议都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得挤占其它经费;不得向他、市、县(区)、下属部门、企事业单位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经费;不得发纪念品;不得利用会议组织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会议场所要尽量安排使用机关内部招待所和礼堂,本部门没有内部招待所或不具备会议接待条件的,可到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指定的宾馆会议场所召开。
  (五)切实提高会议质量。会议要准备充分,力求议题明确,中心突出,简短有效。除有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领导干部要带头讲短话。除工作报告外,领导干部讲话不超过5000字。严肃会议纪律,实行会议通报制度,对不按时到会、无故缺席和早退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大力精简文件和各类材料
  (一)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
办法》的规定,从严控制发文,制发文件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提高质量,规范程序,坚持少而精,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文件一经下发,必须严格执行。
  (二)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范围。进一步压缩以自治区党委、党委办公厅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文件,发文范围仅限于有关单位。上级部门要严格控制向下级发文。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不以正式文件印发。
  (三)正确使用文种,不得随意提高文件规格,请示的内容应当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上报公文。凡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一律退回制文机关。
  (四)严格文件报送、审批程序。公文报送、审批应通过上级办文部门(办公厅秘书处、室),不得直接送上级领导个人,更不得先送领导审签再交与办文部门。
  (五)凡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发文或已有明文规定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一般不再转发。能以党报、党刊发布的,一般不印发文件。
  (六)坚持党政分开的原则,尽量减少党政联合行文。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
权范围分别向党委、政府行文。内容涉及党委和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按隶属关系确定主报单位。
  (七)减少以党委、政府或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一个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可以解决的事项,不要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批转发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不以自治区党委名义发文。确需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要按有关审签程序进行会签。
  (八)严格控制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发文。党委、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机关部门行文,不得向市、县(区)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内设机构除授权外,不得对外行文。
  (九)各地、各部门请求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批转文件或代拟文稿时,要事先征求文件内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协调、论证,如意见不一致,应将各方意见如实上报。各地、各部门除请示重大问题需要行文外,尽量利用信息报送渠道反映情况。
  (十)进一步提高文件质量。做到言简意赅、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可操作性强。
  (十一)严格控制各种刊物、简报、情况反映等的数量和发送范围。自治区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大力压缩简报的种类和数量,一个部门原则上只办一份动态性的简报或内部刊物,部门内设处室不得编发简报或刊物。
  三、严格把关,减少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
  (一)减少不必要的应酬活动。除因外事等确有必要参加的重要活动外,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不自行参加各种形式的开幕式、纪念会、庆功会、市县庆、校庆、厂庆以及颁奖、剪彩、首发式、首映式等活动,也不题词。
  (二)简化公务接待。自治区领导接待外宾,要按党政领导同志外事活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需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迎送、会见、陪同、宴请外宾的,由自治区外办提出具体方案,报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或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自治区领导接待来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中央、外省市区的省部级领导、重要代表团,应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周密安排,避免重复。1.党和国家领导人来宁视察指导工作,可由一至二位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陪同。2.中央、外省市区的省部级领导及代表团来宁,可由
一位自治区分管领导陪同。3.在内宾接待中,一般不向上级领导及区外负责同志馈赠礼品。4.主要接待单位要根据来宾情况,提出接待方案,明确迎送、陪同、宴请来宾的自治区领导,报有关办公厅审核,统筹安排。
  (三)严格控制自治区领导外出的送迎人员。自治区正职领导出国访问,分别由所属机关的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到机场(车站)送迎。自治区副职领导出访,分别由工作相对应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送迎。
  (四)加强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自治区领导的公务活动由领导同志所在机关的办公厅统一安排。凡邀请自治区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承办活动的单位要事先提出方案报有关办公厅,由办公厅统筹安排。承办单位不得直接邀请或送请柬给领导同志。领导同志如接到邀请,应转给所属办公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