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税控设备能不能抵扣?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具体是什么?
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三、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能不能抵减税款?
答: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税控费用抵减税款后,取得的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上述费用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
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报税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领购?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分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两个程序。
(一)票种核定
纳税人需要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提供下列资料向税务机关提出票种申请。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首次办理和经办人变更时提供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新开业的商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应量不得超过25份。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
(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即办)
符合以下情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首次申请或申请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其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进行受理、
许可及审批:
1.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业务;
2.市级以上重点税源或申请时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十二个月内进行企业法人、注册地址、银行帐号信息变更的除外)的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业务。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3份;
(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1.工业及商贸批发零售业: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
2.现代服务业及邮政业:单个服务项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
3.货物运输业:承运货物合同或托运单、完工单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人员少、资产规模小的新办商贸以及涉农、涉矿等风险较高纳税人需提供连续三个月的银行明细对账单,或提供与履行合同相关的加盖银行公章的对账单或能够证明其业务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纳税人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纳税人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税务行政可的理由。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签署意见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三)最高开具限额审批(流转)
符合以下情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受理、调查、许可和审批:
1.新办一般纳税人首次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业务;
2.一般纳税人申请变更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以上(属于即时审批的除外)的业务;
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中: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用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3份;
(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1.工业及商贸批发零售业: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进项发票及加盖银行公章的连续三个月银行明细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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