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住房装修消费,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晋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装修,是指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进行室内装修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是指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我市的各受托银行网点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住住房装修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凡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有稳定收入的在职职工。
第五条对所装修的房屋能够提供完备的手续。
第六条对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上次贷款合同未终止前,不得再次申请本贷款。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装修贷款时,应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
3、所购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中心受理装修贷款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答复。
第四章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房产抵押贷款利率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贷款担保和抵押
第十二条以联保方式进行贷款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被冻结直至借款人还清贷款为止。
第十三条以房产做抵押进行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合同签订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由中心抵押收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等按照我市现行《晋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