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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版,2012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10%(含)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的合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
第三条 对于私营企业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实际用于该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经营实体在我行已有授信余额的,原则上不得交叉授信.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有合理交叉授信需求的,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并报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第四条 两个及以上自然人不得为同一经营实体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方式除外。
房产抵押贷款利率第五条 经营实体注册所在地原则上应在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如经营实体注册地跨区域,仅限于以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的住宅抵押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此情况下如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已对该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分行不得办理。
采用房地产抵押方式的,抵押的房产原则上应在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对跨区域的抵押房产仅限住宅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
对经营实地注册地及抵押的房产均跨区域的个人经营贷款,分行不得办理。
第六条 贷款用途。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用途,原则上用于流动资金周转.个人经营贷款项下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等国家政策禁止领域。
第七条 以我行认可的存单、国债、理财、特户等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按照相应质押贷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年满20(含)至6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自然人;
(二)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并在贷款申请地有固定住所;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应在中国境内有自己名下的经营实体和自己或配偶名下的住房,其授信业务仅限于房地产抵押方式。
(三)借款人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当前无逾期,近24个月内,个人经营贷款无违约记录,非个人经营贷款的逾期记录累计不得超过6次且每次逾期天数不超过15天,且未列入银监会违约名单.
(四)符合我行个人经营贷款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为经营实体的实际拥有者或经营者,包括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10%(含)以上股份股东;或公司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经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的特定经营者。
2。经营实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年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经营实体所有权明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内部管理规范;
4.经营实体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当前无逾期贷款,在我行和人行信贷登记系统中均无不良记录;
5.经营实体原则上已连续经营二年以上,最近一年正常经营,主营业务突出,现金流量稳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所经营的项目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或销售许可证(或授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产加工条件和用工制度等相关规定.
7.所申请的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且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8.经营实体所在的行业不得为国家或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或支持的行业,禁止进入歌舞娱乐、桑拿洗浴、网吧酒吧等易受政策影响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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