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3〕14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69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6〕236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担保或贴息(小微
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房产抵押贷款利率本办法所称经办担保机构,是指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其中包括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作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职责明确、分级负责、规范运作、监管强化的原则,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借款人范围、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其中,高校在校生是指山东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就读的在校学生。申请时需持有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是指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是指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管理经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申请时需持有所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相关证明和所在辖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网络商户是指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指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贫困人口。
对上述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企业借款人范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且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第六条 企业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社会声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八条 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人应当于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担保机构同意后,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1年,展期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担保机构负责担保。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
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第九条 企业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及时、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可根据其资金需求情况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展期担保支持,不予贴息。
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可持相关资料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也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管理系统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到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相关材料。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资格认定证明。
(三)借款人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向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提出担保、贷款申请。
(四)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借款人,原则上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联合对其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调查合格并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借贷合同,经办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十一条 鼓励各级担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允许灵活采取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担保措施。
(一)自然人反担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