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房产抵押贷款利率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
(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
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小企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
(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正常生产或经营活动所需临时资金总额的70%。
第七条  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的,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第八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及资金运用性质确定。
第九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期限贷款利率浮动执行。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本行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执行浮动利率,按年调整。
  贷款担保
第十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可采取房屋抵押方式、保证方式、质押方式和信用方式。
第十一条  房屋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
(1)房屋所有权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房屋不得为个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2)抵押房屋须在西安市内,具有完全产权、能够在房屋管理部门上市交易;
(3)抵押房屋以住宅为主,抵押房屋已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房屋类型以配套设施完
善、变现能力较强的高品质住宅和已形成商业环境的商业用房为主,商业性房屋应有良好平稳的现金流入预期;
(4)对标准化厂房、仓库、低端住宅、一般地段的商业网点、写字楼和酒店房屋要谨慎介入;对于高价住宅、高档别墅应控制抵押物成数审慎介入;严禁介入面临拆迁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屋;
(5)抵押担保要取得产权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含出租房屋的承租人)的同意。
(6)以普通住宅抵押率最高不超70%;以高档住宅(房价高于当地平均住宅价格三倍以上)、高档公寓、别墅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60%;以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商住两用房或标准化仓库、厂房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7)抵押房屋价值按照本行入围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估价执行。
第十二条  保证方式分为法人机构保证和自然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