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学则
为切实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树立优良校风,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把研究生培养成为素质优良的高 层次专门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学则。本学则适用于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或被保送),经教 育部批准录取的考生,即取得我校学历教育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
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 可延 期报到,但延期报到最迟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须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合格者,交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 取得学籍。
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是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第六条 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两年半,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硕博 连读生学制一般为五年。
第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毕业者,应提前提出“天津
硕士
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报研究生院批准。保送研究生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博士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本校在职硕士研究生延长期不超 过一年。经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延长期内的生活费由本人(或导师)解决。同时须向学院交
纳补偿培养费和设施费。延长期满仍不能毕业的研究生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超过半年。
纪律与考勤
研究、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规 章制度。
第十条 研究生应按规定的日期离校和返校,并在每学期开学时持研究生证按时到注册中
心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时, 必须事先向学院领导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凡事先未请假或 请假未批准而逾期未注册者,均视为无故迟到。无故迟到一天未注册者,学院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须请病假、事假时,要提交必要的证明。两周以内经导师同 意,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两周以上,要报研究生院,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研究生不准擅自离校,违反规定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探亲按《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短期出国(境)的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