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6.02.29 |
农村搬迁补偿施行日期 | 2016.02.29 |
文号 | 北政发〔2016〕13号 |
主题类别 | 土地资源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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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1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9日
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搬迁管理,切实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整部门职能
明确市辖区政府在征地搬迁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真正把征地搬迁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实现权责统一。将市国土资源局原承担房屋用地权属认定职能和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补偿资料审核职能统一下放到市辖区政府负责。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负责签订完善各种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补偿资料,经市辖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备案。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二、实行评估补偿机制
(一)项目用地范围内需搬迁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价进行评估,结合本规定第四点确定补偿。对可迁移设备,评估确定其搬迁费用;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其补偿费用(按残值补偿);对合法经营的企业,评估确定其因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时点的确定以及评估结果的复核与鉴定等。
(二)经济果林(含零星果树)的补偿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
构,根据市农业局等主管部门提供的合理种植密度等技术指标,按评估确定其补偿费用,果林评估补偿面积不得超过实际被移植果林面积。
三、完善征地补偿及奖励制度
(一)在严格执行北海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同时,各辖区政府可结合实际,从有利于控制征地成本出发,按不突破本规定颁布前市政府批准执行奖励的最高标准为原则,对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或权利人给予适当奖励,并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市辖区政府以一事一议形式请示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一般青苗补偿费(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每亩4000元;有鱼虾等养殖水面的青苗补偿费每亩6000元;没有鱼虾等的养殖水面的青苗补偿费每亩4500元。
(三)被搬迁户在市辖区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完成房屋搬迁的,市辖区政府可按每户1万元给予奖励。
四、统一房屋补偿类型及标准
在实行评估补偿的同时,由市辖区政府对被搬迁的房屋(建构筑物)按以下情形进行认定补偿。
(一)被搬迁户能提供被征收房屋如下合法手续之一的,其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
1.土地证书,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等;
2.房屋产权证书;
3.经批准的规划、报建手续;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
(二)被搬迁户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无法提供上述(一)所列用地相关手续的,按以下规定补偿:
1.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
2.1999年1月1日后至征地预公告前或政府禁建公告公布前建造的房屋,经市辖区政府认定可以补偿的,其补偿标准如下:
(1)每户宅基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多处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价60%补偿。
(2)每户宅基地面积超出10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评估价95%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价的55%补偿。
3.征地预公告后建造或被依法认定为违法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后,房屋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可按重置价的20%申请房屋拆除误工补助。对逾期不拆除的房屋,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行拆除,且不给予任何补助。
(三)符合规定的经营性的生产、加工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按现值(残值)补偿。其中农业生产管理房的规模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
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规定执行,建筑面积在规定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按评估重置价进行补偿,超出规定标准的,按违法的房屋处理。
(四)被搬迁户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搬迁范围内非法购买土地建造的房屋,一律不给予补偿。
(五)经有权限的职能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按有效时限评估补偿。
五、规范房屋搬迁实施程序
(一)调查确认。《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市辖区政府按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工作,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权属、面积、用途和建筑时间以及苗木种类、规格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填写《房屋调查表》和《其他附着物登记表》等表格。调查结果应当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相关人员无故不到场或拒不签字的,要在调查登记表上作出说明,并由在场的所在地村、居委会干部签字见证)并将上述调查登记结果在被搬迁户所在的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或有异议经更正的,分别由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辖区国土分局和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对调查情况等进行确认,并出具意见。
(二)委托测绘、评估。北海市土地房屋测绘、评估候选机构库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负责依法组织建立,并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要按规定在建立的测绘、评估机构库中选定测绘、评估机构,然后及时与测绘、评估机构完善相关委托手续,同时提供征地范围内经确认的有关调查资料,并全力做好配合开展评估及监管工作。
1.测绘机构对征地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和构建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测绘,并根据调查结果按有关征地搬迁补偿的技术要求出具房屋、构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项目的总体平面图和分户平面图交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
2.评估机构应当按委托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依法依规对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构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做好拍摄、录像等影像资料,并妥善保管。相关工作人员和权利人应当在实地调查记录表等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评估机构负责如实并及时向委托单位提供初步评估结果。
3.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收到评估机构提供的初步评估结果后,应将初步评估结果在适当的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评估机构根据需要安排评估工作人员对初步评估结果现场解释,存在错评或漏评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正。
4.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提供正式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结合评估报告按规定标准编制《房屋及其他构筑物补偿计算表》,并经权利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确认签字。
(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根据市辖区政府批准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补偿计算表》,按规定与权利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支付补偿款。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搬迁安置工作,并及时组织清场,实行“净地”移交业主单位。
六、强化房屋搬迁安置管理
(一)界定安置人员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地搬迁人员可享受搬迁回建安置:
(1)户口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的且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的成员(原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空挂户及挂靠迁入人员除外);
(2)升学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学生,入伍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义务兵、士官(三级以下)序列的现役军人;
(3)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服役或升学把户口迁出原籍地,退役或毕业后不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且将户口迁回原籍地的;
(4)服刑人员在服刑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养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法定收养证的且征地前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6)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未迁出的已婚人员,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且长期居住,在其配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过宅基地安置的;
(7)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户口不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的被征地搬迁人员;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地搬迁人员可享受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未有孩子但配偶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已婚夫妇除外);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该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安置人口计算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为准(含领取结婚证及独生子女证时间),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前死亡的人员不给予安置回建宅基地。
(二)规范安置人员程序。
1.市辖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并对安置人员进行初步界定确认。
2.安置人员初步界定确认后,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应将安置人员情况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期7天。
3.公示期间安置户或相关人员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应在异议提出后组织镇(办事处)、村(居)委会进行核查、更正。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更正的,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确认并报市辖区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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