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6.30
∙【字 号】渝北府发〔2021〕16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优抚安置
正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发〔202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渝北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重庆市渝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包含鸳鸯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大竹林街道、礼嘉街道、金山街道、康美街道,下同)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征地事务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民政局、区林业局、区信访办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并做好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集体资产分配指导、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本行政区域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3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按照每人38000元的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并计入征地成本。
第八条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农村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补
偿。农村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2。农村房屋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
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的合法性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征地事务中心依法予以认定,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按照农村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房屋实际面积大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或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系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修建的,按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助。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具有合法经营手续实际经营一年以上,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以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经营设施设备及物品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
亩定额补偿25000元(含青苗补偿2300元)。
征收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本实施办法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补偿标准高于综合定额补偿标准的,从其规定。
补偿费用由区征地事务中心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其所有权人或直接支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通过土地流转或其他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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