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3.28
【字 号】宁政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9〕3号农村搬迁补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宁乡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4日起施行。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规定办理。
 
宁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宁乡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                 单位:元/
地 类
类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水田
2700
2500
专业菜地
7000
另按专业菜地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6000
专业鱼池
5000
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标准的1.2倍补偿,另按专业鱼池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4200
旱土
1800
水塘水库
2700
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偿,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补偿。
2500
(二)             
地 类
类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苗木花卉经济林木
27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2500
人造用材林木
27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2500
非人造林木
27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至100%补偿。
2500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