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农村村民住房保障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强化村民自治,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中共XX县县委 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XX发〔2021〕15号)》、《XX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 和退出暂行办法>的通知(XX宅改办发〔2021〕3号)》要求,结合本村、组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有偿使用
(一)“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一户一宅”是指一户只能占有一处宅基地。若一户村民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面积总和未超过
起征面积的,亦认定为一处。
(二)收取范围
鉴于因历史原因,且结合本村、组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1.“一户一宅”情况下超过起征面积520㎡的部分;
2.“一户多宅”,其中一宅超出起征面积520㎡的部分,和不愿退出的多宅部分须交纳整栋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情形。
(三)收费标准
1.对于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计费根据其超出部分面积,实施阶梯式计费,超5㎡以内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出5㎡按实际超出面积交费。计费标准如下:
(1)超出面积1-50㎡部分按每年[1]元/㎡计费;
(2)超出面积51-100㎡部分按每年[1.2]元/㎡计费;
(3)超出面积101-150㎡部分按每年[1.4]元/㎡计费;
(4)超出面积151-200㎡部分按每年[1.6]元/㎡计费,每增加50 ㎡标准提高[0.2]元/㎡计费,以此类推。农村搬迁补偿
2.对于“一户多宅”,其中一宅超出起征面积520㎡的部分,收费标准见第1条规定;不愿退出的多宅部分整栋宅基地有偿使用计费标准为每年10元/㎡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房屋或其他方式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或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取得宅基地。
(1)若为继承或赠予方式,则3年之内只对超占部分收取有偿使用费;3年之后则按照整院每年260元的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如下:
①超出面积1-50㎡部分按每年[3]元/㎡计费;
②超出面积51-100㎡部分按每年[3.2]元/㎡计费;
③超出面积101-150㎡部分按每年[3.4]元/㎡计费;
④超出面积151-200㎡部分按每年[3.6]元/㎡计费,每增加50 ㎡标准提高 [0.2]元/㎡计费,以此类推。
(2)若为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取得宅基地,按照整院每年280元的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3)通过买卖取得宅基地,按照整院每年400元的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4)对本村、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贤人能士且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商讨同意赠予的宅基地,按照整院每年320元的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4.五保户等其他特殊情况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通过后,给予减免。
5.凡是历史上村民缴纳过超占、押金等费用的情况,申请人出具证明,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后,可以采用折抵的办法。
(四)收费方式
根据交纳对象申请的原则,分3年期交纳,5年期交纳,10年期交纳。5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5%,10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10%,并在上一时间段末交纳下一时间段有偿使用费。逾期不交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处理。
(五)收费主体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乡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村组干部、党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村民代表等应带头交纳。
(六)使用范围
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村级账户管理,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宅基地退出补偿、务工补助等。
(七)征收程序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镇自然资源所和城乡规划部门依据测绘成果及村民委员会等相关调查资料,确定缴纳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公示数据为准。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通知缴纳对象应退出多占的宅基地或应缴纳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愿意腾退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缴纳对象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书》。
3.对有偿使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示证明,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证明应包括有偿使用者的姓名、面积、收费标准、收取方式、收费金额等内容,并张榜公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缴纳对象签订的协议或证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对于不交纳有偿使用费的措施
对既不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也不退出宅基地的,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其子孙符合分户条件后,申请建房的,本村不予分配宅基地;
(2)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红中进行抵扣;
(3)采取“红榜”和“黑榜”公示办法,已交纳的进行“红榜”公示给予表扬,拒不交纳的进行“黑榜"公示给予通报;
(4)未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村民不予纳入村委会干部的候选人;
(5)涉及村组干部不交纳的,采取停职、依法罢免等措施;
(6)未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村民不予办理相关业务(签字盖章、相关证明等)。
二、宅基地流转
(一)流转范围
受让人、受赠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对于本村、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贤人能士等人员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是否可以流转宅基地使用权。
(二)流转方式
本村、组宅基地使用权可采取转让、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如果出现其他以赠予、抵押、置换等方式进行流转宅基地的情形,由村民大会开会讨论决定。
(三)流转条件
转让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流转:
1.流转的宅基地和房屋,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2.流转的宅基地和房屋,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且产权明晰无争议;
3.转让方流转宅基地后在农村或城镇仍有合法住所,能保证基本居住需要,流转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4.宅基地流转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5.流转的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流转程序
1.申请。宅基地流转双方必须同时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村委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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