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府发[2011]15号
崇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崇义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崇义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崇义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农村搬迁补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建设,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县城规划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地拆迁实行属地管理,县征地拆迁指挥部牵头协调、横水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规划区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程序
第六条实施征地10个工作日前,征地批准文件和征地方案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村、组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以征地拆迁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征地方案批准后,征地拆迁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批准房屋、土地流转;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办理入户或者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入户或者分户的除外。
第八条征地方案公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突击栽种果树、林木、花卉、农作物等,不得突击建设包括房屋在内的建(构)筑物。公告后突击栽种、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举行听
证,听证笔录在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
第十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它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崇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横水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土地协议的签订,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第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时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交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由征地拆迁单位将征地补偿费用直接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地人,视同补偿到位。
第十三条拆迁房屋前,拆迁单位应当将房屋拆迁方案报崇义县人民政府核准。房屋拆迁方案核准后应当在被拆迁房屋所在镇、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
第十四条拆迁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
本办法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时间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被拆迁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到位后,由征地、拆迁单位收回被征地拆迁的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核减或者注销。
第十六条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的征地年产值、各类青苗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征收耕地(水田)、精养鱼塘、蔬菜基地、旱地、果园、茶园、油茶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根据不同地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产值标准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及崇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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