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人社局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4.08
【字 号】津规资源发〔2021〕79号
【施行日期】2021.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规划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人社局关于 加强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规资源发〔2021〕79号
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虽然各涉农区人民政府通过加强征地管理,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安置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巡视发现,个别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清点核量不实、征地补偿费用核定不依法依规、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侵犯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为落实中央和市委巡视整改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申请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规划资源部门、乡镇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共同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踏勘,查明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承包经营情况,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要实事求是,确保准确,并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相关权利人共同签字确认。张贴启动征地预公告时,要对拟征地现状留存影像资料,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前提。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人力社保、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据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拟征地涉及人员安置等有关情况,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严格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核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测算,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及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村民意
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土地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三、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在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地点和村民小组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同时通过政务网站发布,并留存张贴公告的影像资料及已经告知的证据材料。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期间,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接受众监督。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超过半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区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要足额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要求,组织规划资源、乡镇政府、用地单位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
置协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申请用地单位足额存入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存至市级财政开设的预存专户。
  五、禁止无序盲目预征地行为
  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严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落实具体项目、虚假包装项目以“预征”等名义提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实际控制农村集体土地。对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含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和成片开发用地,依据“增存挂钩”消化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产生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开发时序开展征地工作;对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含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在项目取得可研、核准或备案文件、确定用地范围后开展征地工作。
  六、强化征地信息公开和征地补偿费用落实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都要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
示征地批准事项。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将征地补偿费用拔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七、规范征地批后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应当加强对征地批后实施工作的监管。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征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单位等;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要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参保缴费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指导和监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对于征地补偿费未足额支付到位、征地补偿费管理分配使用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等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存在违纪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农村搬迁补偿
 
市规划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人社局
  2021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