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合肥作为“三国故地,包拯家乡”的历史古城,要想顺应当今时代的发展潮流,拆迁是其经济发展不可避免之路,特别是对于农村的拆迁改建。那么在合肥的肥东县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的小编针对此问题做相关介绍,以供大家了解。
《肥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
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7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县政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发改、财政、房管、人社、规划、农业、公安、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以下称征收房屋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第四条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县发改、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范围和土地征收等批准文件,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房屋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案、搬迁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政策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征求意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居住人口状况等进行登记,被登记人应当予以配合。登记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在征收范围等地进行公示。
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
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农村搬迁补偿 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不得计入有效面积,只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八条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有关的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本办法的被征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和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政策性农转非人员;
(三)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以及正在服刑人员;
(四)符合房屋安置资格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尚未出生的孕儿;
(五)法律、法规中规定应当予以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应当对实际居住于被征收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已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获得房屋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重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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