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滩坑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09.14
【字 号】浙财农字〔2006〕184号
【施行日期】2006.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滩坑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6〕184号
宁波、绍兴、金华、台州、丽水市及有关县(市、区)民政局(移民办)、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滩坑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财农字〔2003〕57号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滩坑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四日
浙江省滩坑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滩坑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3号)精神,参照三峡农村移民安置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滩坑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和使用滩坑移民资金的有关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滩坑水电站投资概算的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滩坑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的补偿或补助以及为开展移民安置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移民资金分为移民安置资金和移民工作经费两部分,其中移民安置资金包括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搬迁运输补助费、专项预备费、搬迁运输费、建房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过渡期生产补助费、农村生产生活设施补偿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损失及误工补助费和基本预备费等;移民工作经费包括管理补助费、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专项业务经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国有商业银行统一开设账户,与开户行签订资金管理责任书,移民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第五条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统一计划、分级负责、责任到市县、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移民安置资金原则上实行县级核算制,即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为滩坑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的核算单位,负责全县所有滩坑移民安置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编制滩坑移民安置资金年度计划和年度决算。迁出、迁入地各乡镇和其他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要建立移民资金使用辅助账,负责编制或审核单位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位工程成本,及时发放移民补偿和补助资金,并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办法由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和财政厅另行制发。
第二章  移民资金的计划管理
  第七条 移民资金实行统一计划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由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根据《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年度安置任务、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的规定和相关财务制度编制全省移民资金总体计划,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移民资金总体计划是移民安置工作的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全省移民资金年度计划由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根据全省移民资金总体计划、年度移民安置任务,编制全省移民资金年度计划,并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到各有关市、县(市、区)。
  宁波、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移民资金年度计划的实施管理。各市应于次年5月前或次年移民资金年度计划下达前向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反馈资金绩效和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移民资金的筹措
  第十条 移民资金按照浙政发〔2002〕23号文件规定筹措。业主按照移民资金总体计划,每年分两次将移民资金拨付至省滩坑水电站移民资金专户。
第四章  移民资金的分配及使用
  第十一条 移民资金实行安置任务、资金、责任捆绑式分级包干。移民资金按规定的定额标准,核定总额,由各市、县(市、区)包干使用。
  农村搬迁补偿第十二条 迁入地管理的资金包括: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工作经费、搬迁运输补助费、专项预备费、建房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过渡期生产补助费(具体安排及标准见附表)。
  (一)生产安置费:专项用于安置地调整移民的生产生活用地补偿。其使用原则为:1.从村机动土地中调整的,归属村集体,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村级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等,列入村级资金管理渠道,不得平均发放给村民;2.从村民个人承包土地中调整的,应给予当季的青苗补偿,发放给被调整出土地的村民,并解除原承包关系。剩余的资金按前款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基础设施费:统筹用于移民建房点的通水、通电、通路、宅基地的平整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移民购买闲置房、自建住房的,在达到一定面积的前提下,按人均2800元的标准补助给移民。凡由迁入地负责统建住房的,此项补助应集中使用,不再发放给移民个人。
  (三)工作经费:用于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含省级)移民安置日常工作,具体使用按照移民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搬迁运输补助费:迁入地统筹用于移民选点、接待移民的对接过程中及移民搬迁到达迁入县(市、区)指定的交接点后至各安置点发生的移民人员、物资运输及管理费用。
  (五)专项预备费:统筹用于移民建房困难和因灾、因病、因祸而导致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困难补助。其中建房困难补助原则上按人均500元安排,其余资金不得平均发放给移民个人,集中掌握用于有特殊困难的移民户的生活补助。
  (六)建房补助费:专项用于移民在安置地建(购)房补助。在移民与迁入地政府签订建(购)房协议后,拨入迁入地政府指定的账户,由移民在迁入地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