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7.01
【字 号】巴南府发〔2021〕11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五章    附  则
 
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居住的权利。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征地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的管理和监督。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土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宅基地管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
  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林业局、区城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信访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并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六条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附件1执行。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3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中心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人。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第九条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重置价格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对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农村住房,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征地中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认定。
  对一次性修建且非抢搭抢建的农村住房,超出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按附件2同结构类别标准的50%给予材料、工时费补助。
  天然气安装费按安装合同、支付票据等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对不能提供安装合同和支付票据的,按63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
  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农村住房的(含生活附属设施),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准,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给予搬迁补助后的房屋,交由征地实施机构进行处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含青苗费3000元)。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定额补偿由区征地中心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家庭承包户。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
  坟墓按照单坟1500元/座、双坟2000元/座的标准给予补助。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乡村公路、提灌站、变压器、蓄水池等重大基础设施,按评估重置价或实际投入给予补助。
农村搬迁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时间内交地并履行相关手续的,给予补助,由集体经济依法管理使用,其中村级补助2000元/亩、社级补助1000元/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