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拼音的使用规范(5篇材料)
第一篇:汉语拼音的使用规范
拼音外文使用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外文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广,但与此同时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规定,忽视普通话、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方案》的法律地位,因此规范使用拼音和外文是迫切需要重视的。
一、拼音使用规范
(一)基本原则
1.使用统一的拼音字体。2.随文注音,不采用大写字母。3.拼音在上,汉字在下,一一对应。
4.汉字字间距应能保证每个音节之间是断开的。5.汉字行文正常加标点,拼音间不加标点。
(二)具体要求
1.一律采用单字注音形式。
2.文中遇有数字,数字上方不加拼音。3.声调一律标原调,不标变调。4.轻声音节一律不标调。
某个字是否读轻声,大体有如下规律可循:
(1)语气词“吧、吗、呢、啊”等轻读。(2)助词“的、地、得、着、了、过”等轻读。(3)名词后缀“子、儿、头、们”等轻读。(4)动词的重叠形式,末个字轻读。(5)叠音词的最后一个字轻读。(6)趋向动词读轻声。(7)方位词读轻声。5.儿化,在儿上表拼音不标声调。
迟的拼音
二、外文使用规范
(一)具体要求
1.不应提倡单独使用外文字母词。
2.应区分不同情况,规范使用外文字母词。
3.有些外文字母词在汉语中已有对应的意译词语,就不应当再使用。
4.有些外文字母词在汉语中一时难以作出简短而又明确的意译,应当在外文字母词后加汉语注释。
5.规范使用带外文字母的词语可与规范使用外文字母词作同样处理。
第二篇:标点、汉语拼音的规范使用
关于公文、报告、试卷等文字材料中 规范使用序号标点、汉语拼音等的通知
各镇办教委、县直学校:
在省市语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过程中,发现在公文、报告、试卷等文字材料中,比较普遍地存在使用序号标点、汉语拼音等不够规范的地方,对照我县的有关文字材料,也发现比较严重地存在着类似问题。为了及时纠正这类不规范情况,现将有关标准重申如下,望对通知前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一次检查,能纠正的及时予以纠正,并在今后的文字材料中不再出现不规范的使用。
一、公文发文号的正确使用
公文发文号中,年份外的括号应用中括号“ „ ,而不用小括号“()”或方括号“[ ]”。
如:鲁教办(2004)5号(错误)鲁教办[2004]5号(错误)鲁教办„20045号(正确)
二、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
正文中的结构层次序数是: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要注意不要把“1.”的小圆点写了顿号。在正文层次不多的情况下,第一层用“
一、”,第二层可用“1.”,但不能“(1)”。
1.“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后面应用逗号(“,”)。
2.“一”、“二”、“三”等后面应用顿号(“、”)。3.“1”、“2”、“3”和“A”、“B”、“C”等后面应用
齐线墨点(“.”),而不该用顿号(“、”)或其它。
4.序号如加括号,如(1)(2)(3)等后面不加标点符号。
除了在公文中正确使用四级标题外,在备课、试题、作业等都要正确使用四级标题。
三、年份的正确用字
一般文件年份如2013年8月20日,不能写成2013.8.20或者13年8月
奖牌等年份如用“二○○四年四月”的方式表述,则中间的“○”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0”或英语全角字符“O”。
文件最后应当写明年月日,若没有单位落款只写时间,应在正文之下一般空4行、右空4个字、用3号仿宋体字排印
四、标题
国家标准规定: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置于红反线下空2行,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
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五、正文
行政机关用国际标准A4纸,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要求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标注,双页码居左空1空,空白页不标注页码。
正文的排印只能用宋、黑、楷、仿宋4种字体,均用3号字印制。只有一级小标题的,小标题用黑体字排印;有两级小标题的,第一级用黑体字排印,第二级用楷体字排印;有多级小标题的,第一级用小标宋体排印,第二级用黑体字排印,第三级用楷体字排印,第四级用仿宋体字排印。
法规性公文的编、章、节的序号及标题居中排印,占两行;非法规性公文的小标题的第一行与正文的每一个自然段的第一行左边空两个字排印,行距相同。独立成段的小标题,末尾无标点符号;小标题之后接着排印正文的,末尾有句号。
落款是单位名称的,应在正文之下一般空4行、右空4个字、用3号仿宋体字排印。时间在落款下一行居中。
一般性的文件,备课、试题中也可以用4号、五号等字号。
六、汉语拼音注音的正确使用 1.大小写:句子的首字母大写;诗行的首字母大写;专有名词每个词首字母大写;标题可以全部大写。
2.分连写:词内连写,词间分写。
七、数字及标点符号方面存在的问题
1.数字。《办法》规定,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但使用过程中有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却用汉字、数字写法不规范等现象存在。
数字精确到某一单位的个位数时,其小数点后数字的省略表述“余”字应置于单位词之后。另外,同一份文件里对同事项的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位应统一。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2.标点符号。国家标准中关于标点符号用法和出版物上数字用法规定: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用顿号;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
有些文件在对有关部委所属二、三级单位进行审计的表述中,将其写作“二三级单位”,“二三”之间缺少顿号,使得两个预算级次与概数的概念相混淆;“
二、三十个”,属于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中间不应用顿号隔开。如使用书名号,其内应写全称。例如:《会计法》,如用书名号就写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如用“会计法”,则不应加书名号。
波折号长度应为两个汉字宽度,但是有的文件里只有一个汉字的宽度,容易与“一”字混淆。3.正确区分连接号和破折号
(1)凡文中使用连接号的应使用“~”,而不使用“——”或者“—”。
如:2004年3月~5月中的“~”,不用“——”或“—”。(2)凡文中使用破折号的应使用占两个空格的“——”而不用“~”或只占一个空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