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卖⼆⼿车承担退⼀赔三的责任吗?法院:个⼈不是经营者不适⽤消法,原告败诉
案情:
2017年8⽉30⽇,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份,将⼀辆宝马Z4卖给原告,成交价为295000元。2019年4⽉18⽇,原告驾驶该车辆发⽣碰撞事故。在维修车辆过程中,原告意外发现该车在2014年1⽉11⽇在104国道因碰撞发⽣⼀次重⼤事故,换件总⾦额⾼达103471元。更换部件包括发动机盖、前后挡风玻璃、车顶盖、车顶壳、车门玻璃、侧窗玻璃、密封件、仪表台等26个项⽬。
龙岗租车红海行动真实事件经过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车市场经营户,销售车辆是故意隐瞒信息,隐瞒车辆有过重⼤事故的事实,其⾏为已构成欺诈。请求判令退还购车款295000元;赔偿因欺诈原告⽽应承担的三倍购车款885000元的赔偿⾦。
被告辩称,
被告与原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不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五条,原告要求三倍购车款的赔偿⾦⽆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系个⼈,⾮经营者⾝份,⼆⼿车销售统⼀发票系⼆⼿车过户所需的必要材料,⼆⼿车交易均由⼆⼿车交易市场统⼀开具发票,发票卖⽅也系被告个⼈。
案涉车辆系原告带着车辆专业⼈员现场看车后签订的,在此过程中,被告查询了车辆的4S店维修保养记
录及在第三⽅平台查询记录,故被告当时让⼥⼉明确告知原告车辆发⽣过碰撞,不放⼼可⾃⾏检测。第三⽅平台及4S店的维修保养记录均是公开可查的,被告⽆理由进⾏隐瞒。《车辆转让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车辆⼀切好坏由原告⽅⾃负,被告⽅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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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皓个人资料经审理,法院认为,
霍建华微博案涉车辆登记在被告个⼈名下,原、被告亦均以个⼈名义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故原告主张被告在案涉车辆交易时应认定具有经营者的⾝份,本院不予采纳。
案涉车辆于2014年2⽉19⽇发⽣⾦额为103471元的维修事项,该维修事项可通过公共平台查询得知,《车辆转让协议》中明确载明原告对车况认可并确认,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案涉车辆交易过程中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故原告主张被告在案涉车辆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为,本院亦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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