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转变观念、深化改革、促进创新、提高质量”的原则,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加强素质教育。坚持以育人为本,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学风建设,培养研究生树立严谨的学风,提高研究生的科学道德素养;加强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增强创新能力。通过改革培养模式,更新培养方案,完善培养环节,增强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重视研究生学术个性培养,创造宽松、自由的创新环境,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研究生进行有创新意义的研究,出高水平的成果。 
  第四条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研究生导师要以科学研究为导向,将教书与育人相结合、专业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课程教学与科研指导相结合,努力培养合格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既要强化课程教学,重视构建完善的知识体系,又要结合科学研究实践活动,培养其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在科学研究实践环节培养中,重点培养其具有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问题的能力,促进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的形成。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遵循本规定的基础上,制订适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办法,送学校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章培养方案 
第七条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对培养质量进行监控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培养方案的制订原则 
1.培养方案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2.培养方案应处理好不同学科专业、不同类型的研究生在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等方面的相互关系。 
3.培养方案应体现学科专业培养研究生的基本要求,对培养流程的各个环节提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培养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制、学习年限、学分要求以及对课程、科研与学术活动、教学与社会实践、学位论文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培养方案学分要求 
总学分不低于34学分,但不高于40学分(1学分按18学时计算)。其中,学位外语6学分、思想政治课3学分、学位基础课与专业课17-23学分、非学位课不低于6学分、教学与社会实践环节2学分。 
第十一条培养方案制订和修订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培养方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由培养单位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导师制订和修订,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送学校研究生学院备案后实施。 
全日制研究生第三章课程环节 
第十二条课程环节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主要途径,是提高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的基础。 
第十三条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 
1.注重本科生和硕士生不同层次的课程衔接,避免内容重复,确保不同层次学位课程构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2.课程设置应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科学思维、开阔其知识和学术视野,使其在汲取知识的同时提高科学研究能力;注重研究方法类课程的设置。 
3.课程体系注重综合性、系统性和学科交叉性;课程设置要按照各自学科特点,结合学校重点课程建设计划,设置高水平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平台学位课;学校鼓励具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专业以一级学科为平台,优化组合课程内容。 
第十四条课程教学方式 
课程教学应体现研究性、探索性,采取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讲座式的教学方式,发挥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培养其独立思考能力。提倡教师设计研究性的、探索性的或未确定性的问题,激发研究生深入思考和探究,使课堂成为研究生求学问道、交流探讨和自由争鸣的场所。 
第十五条读书报告 
课程教学要积极引导研究生阅读科学文献与学术经典著作,将课程考核与研究生读书报告结合起来。应根据课程内容与单元,按照教学进度,选取在该学科领域有重要学术价值、反映国内外本学科主要学术观点和最新成果的中外文献资料供研究生查阅,每个教学单元都应撰写读书报告,交任课教师评阅。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读书报告会活动。 
第十六条公共课教学大纲的制定、教学与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培养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行安排。公共课的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 
第十七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应结合上课考勤、课程作业、期末考核等综合评
定,公共课英语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公共课政治考试成绩70分及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和选修课考试成绩70分及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科研与学术活动环节 
第十八条科研与学术活动环节是提高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十九条研究生参加科研活动要求 
研究生必须参与至少一项科研课题研究,完成课题主持人要求的科研工作量,对课题研究作出实质性的贡献。课题主持人对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写出评语,包括在课题研究中的态度、工作量、完成质量及工作能力等。 
第二十条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要求 
1.指导教师须定期组织研究例会(每月至少一次),听取研究生汇报研究进展,开展学术讨论。 
2.在全校范围内至少选听、参加8次学术讲座或学术沙龙,结合学位论文选题,完成两篇学科发展综述报告。 
第二十一条培养单位应做好研究生学术讲座的组织工作,统筹安排本单位的研究生学术讲座计划,学校鼓励按一级学科或相近学科联合举办学术讲座。 
研究生参加科研与学术活动同时达到上述要求者,取得1个学分。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学术活动的具体考核工作。 
                第五章教学与社会实践环节 
第二十二条教学与社会实践环节是培养研究生在实践中树立知识报国、服务人民的志向,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研究生面向社会、面向基层,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通过教学实践活动使研究生了解高等教育与教学工作的基本规律,掌握教学的基本技能。教学实践活动可以采取讲课、辅导、批改作业、指导本科生的实验和毕业论文等形式。